昆明城市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法学院

建立课程试卷库的具体办法

2015-07-10 16:44:49 点击: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

  建立课程试卷库的具体办法

  云师商法第116号

   

  为了完善教考分离制度,进一步规范法学课程(必修课、主要选修课)考试命题工作,总结以往命题经验,制订本办法。

  一、建立试卷库的目的

  保证校内考试的公平性和可信度,提高学生参加社会考试的应对能力。

  二、命题数量及依据

  各门课程命制题型及题量相同、难以度相当的六套试题。命题依据是课程《教学内容提要》和指定教材,考核“重点掌握”的内容和“应当掌握”的内容的试题分值至少占90%。

  三、命题要求

  参照法学院《期末考试命题及管理工作规则》第二、三条。

  四、试卷编制要求

  试卷编制是指一套试题的具体安排以及正确处理与其他五套试题之间的重复率。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拟定一套试题所采用的题型、各种题型的题量和分值。六套试题保持统一模式。

  (二)试题内容“重复率”指某套试题与其他五套试题重复考核内容的分值,不得超过15%。为此要求:1.论述题不得出现重复;2.案例分析题原则上不得出现重复,少数重点内容可以重复考核一次,但应选用不同的案例材料,不得简单复制。

  (三)注意一套试题中试题内容的覆盖面,一章内容的主观性试题(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的分值不得超过25分。为此要求:1.在名词解释、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每种题型中,不能有同一章内容的两个试题。2.不能有同一章内容的论述题、案例分析题。(3)避免选择题(客观性试题)的备选答案为主观性试题提供答案(即考核点重复)。

  (四)注意以下“审题要求”中的相关内容。

  五、审题要求

  (一)审查试题的覆盖面。有下列情形的应予调整:

  1.在名词解释题、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中,一章有两个试题的。

  2.一章同时有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的。

  3.一章主观性试题的分值超过25分的。对主观性试题进行综合平衡,尽量加大试题的覆盖面(以章为单位)。

  (二)审查试题的难易程度:

  1.试题侧重考核学生掌握课程的基本概念、基本知识、基本理论和分析运用能力。

  2.考虑学生的实际情况,难度较大的试题的份量适中,对不适当的试题予以调整。

  (三)认真审阅全卷:

  1.查对小题分之和与大题分、大题分之和与试卷总分是否吻合。

  2.检查大题、小题、备选答案的序号及标点符号是否统一、是否有误。

  3.纠正文字、标点符号的错、别、漏。

  4.注意客观性试题(选择题)的题干是否明确。

  5.注意案例题的案情介绍是否清楚,当事人的姓名前后是否一致,提问是否明确。

  (四)认真审查“答案及评分要点”,应注意:

  1.答案内容与试题是否对应。

  2.简答题、论述题、案例分析题的评分要点的分值划分是否恰当、有无差错。

  3.试题作了调整或置换的,答案是否作了相应修改或补充。

  4.纠正不当的文字、标点符号。

  5.对审核发现的问题作修改处理。

  六、保密责任

  (一)所有参与试卷库建设工作的命题、审题、选用审核、印制保管试卷的教师都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考试题目。

  (二)命题教师在命制试题过程中产生的纸质材料自行及时销毁,电子版试题资料不得存入讲课使用的U盘之中。

  (三)审题教师审查纸质试卷及答案,直接用红笔修改,交由教务办公室统一进行修正定稿。

  (四)如果发生泄密问题,按学校教学事故的处理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如需要重新命制试题的,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七、质量与奖励

  命题教师应当严格按照本办法的具体要求,认真做好命题工作,确保试题和试卷的质量。学校对工作认真负责、试卷质量很好(经审查不需要修改或极少修改)的命题教师给予一定的奖励。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

                                             2012年9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