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法学院

分散实习管理办法

2015-07-10 16:44:49 点击: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学生分散实习管理办法

  云师商法第121号

  我院为了提高教学质量,锻炼学生的司法实践工作能力,特组织学生到基层司法机关进行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共8学分。采取学生自愿原则,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按实习单位的要求进行实习。为保证实习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1. 时间实习

  从第四学年的当年10月至次年2月为实习时间,两个实习合并进行。两个实习的时间共计不得少于15周。

  1. 实习单位

      分散实习的学生尽量联系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实务部门实习,并积极寻求就业岗位。

  1. 实习纪律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声誉。

  (二)服从实习单位的组织安排,虚心学习他们的敬业精神、优良作风、丰富经验和工作方法,积极参加工作单位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公益活动。

  (三)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制度。不得泄露案情和案件机密;不得实施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不得旷工、迟到、早退。

  1. 做好实习记录和总结
  1. 学生应当每周填写一次实习记录,记载完成的主要工作,并请实习单位指导教师确定签名。
  2. “实习总结”由学生在实习结束后自行填写。

  五、汇报实习情况   

      (一)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当主动联系我院指定的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学生需向指导教师至少汇报5次实习情况。

   (二)校内指导教师应将学生汇报情况填写到《云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实习指导记录表》中,作为学生实习考核的依据。不主动联系校内老师或者汇报少于5次的,将会影响实习成绩;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实习不合格,应当重修。

   (三)实习结束后(毕业当年3月20日前),将“两个实习鉴定表”、“实习记录表”送交校内指导教师。

  六、填写实习鉴定表

  注意积累工作资料,实习结束后填写“实习鉴定表”,请单位指导老师填写评语、签名,并请实习单位加盖公章。

   

                                                      云师大学商学院法学院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