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学生分散实习管理办法
云师商法第121号
我院为了提高教学质量,锻炼学生的司法实践工作能力,特组织学生到基层司法机关进行专业实习和毕业实习,共8学分。采取学生自愿原则,由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按实习单位的要求进行实习。为保证实习效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从第四学年的当年10月至次年2月为实习时间,两个实习合并进行。两个实习的时间共计不得少于15周。
分散实习的学生尽量联系到司法机关、律师事务所或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律实务部门实习,并积极寻求就业岗位。
(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实习单位和学校的声誉。
(二)服从实习单位的组织安排,虚心学习他们的敬业精神、优良作风、丰富经验和工作方法,积极参加工作单位的政治学习、业务学习和公益活动。
(三)严格遵守实习单位的工作纪律和制度。不得泄露案情和案件机密;不得实施徇私舞弊、收受贿赂等违法行为。不得旷工、迟到、早退。
五、汇报实习情况
(一)分散实习的学生应当主动联系我院指定的校内实习指导教师。在实习期间,学生需向指导教师至少汇报5次实习情况。
(二)校内指导教师应将学生汇报情况填写到《云南师范大学本科学生实习指导记录表》中,作为学生实习考核的依据。不主动联系校内老师或者汇报少于5次的,将会影响实习成绩;情节严重的,认定为实习不合格,应当重修。
(三)实习结束后(毕业当年3月20日前),将“两个实习鉴定表”、“实习记录表”送交校内指导教师。
六、填写实习鉴定表
注意积累工作资料,实习结束后填写“实习鉴定表”,请单位指导老师填写评语、签名,并请实习单位加盖公章。
云师大学商学院法学院
2014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