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法学院

法学院学生重修管理办法

2018-01-15 16:44:00 点击:

  法学院关于学生重修课程的管理办法

  云师商法第116号

  为了规范课程教学管理,督促学生学好专业基础知识,保证法学专业的教学质量,根据《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籍管理条例》、《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重修管理办法》等文件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重修课程包括:1、因有三次及以上旷课被取消考试资格的课程;2、期末考试缺考或补考缺考的课程;3、考试作弊的课程;4、经过补考不及格的课程。

  二、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各课程模块必修课、学生所选的专业方向的必选课需要重修的必须重修,其他选修课需要重修的可以另行选修其他课程。

  三、学生应于每学期第四、五周到学院教务办公室办理重修课程的申请手续。学生上学年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下学年重修(如第一学期未取得学分的课程应在第三学期申请重修,以此类推)。

  四、学院教务办将重修课程学生安排跟随低年级开课班学习,任课教师实行常规教学管理。学生如果上课时间与当前学期学习课程发生冲突的,可以申请跟班自修(没有平时成绩,直接参加期末考试)。学生未办理自修申请手续,无故缺课三次及以上的,取消考试资格。

  五、学生重修课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再次重修:1、被取消考试资格;2、考试缺考;3、考试作弊;4、补考不及格。

  六、学生在第一至五学期所修课程中需要重修的课程没有重修记录的,不得申请第八学期安排的课程重修。

  七、认真执行《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籍管理条例》第九条规定:“累计不及格学分达50学分及以上者,确实不适应继续学习的,由学生本人申请退学或延长修业年限。”

   

                                       云师大商学院法学院

二0一八年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