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 法学院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法学院请销假细则

2019-05-29 09:44:21 点击:

      为建立良好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严格考勤制度,培养学生养成良好习惯,减少和避免学生意外事故发生,增强学生的安全观念与纪律观念,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籍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所有在校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所有活动都应当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学习活动(如上课、实习、军训、学校、院系组织的活动等)时,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请假条须先经辅导员批准,经批准后的《请假条》,由请假学生委托班委或者同学交任课老师或者活动负责人方可离校或不参加学习及活动。请假期满,学生应持经辅导员签字的《请假条》办理销假手续。请假事由可以分为事假和病假两种。
      第二条 允许请事假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亲属(直系及三代以内旁系亲属)婚丧,且必须有家长证明;
(2)参加各类考试,必须出具考试凭证;
(3)参加学徒制活动、校级比赛和活动、代表学校参加校外比赛和活动;
(4)辅导员根据实际情况酌情考虑的情形。

      第三条 学生因病不能上课、实习时,应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或者指定医疗机构的证明,否则一律按旷课处理,证明材料由辅导员进行审核。没有课程安排期间离校的,必须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方可离校,否则按一天8课时旷课处理。
      第四条 不允许请假的事由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感冒(未发烧)、牙疼、肚子疼、头疼等各类轻微病痛;
(2)已经买好汽车票、火车票、飞机票,需回家不能退票的情况;
(3)好友结婚、生日聚会、家庭聚会等情况;
(4)补课与正课冲突,不得请正课的假。

      第五条 如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办理手续的,可委托班委或者同学代为办理,但是必须在上课前来办理,不允许事后补假。极特殊的情况下,确需要事后补假的,需请院长或书记签字确认方可。
      第六条 学生在请假期满后,必须按规定的日期返校,并到辅导员处进行销假,如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到校的,应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节假日期满不能返校者,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原则上,法定节假日前后,无特殊情况,不允许请假。
      第七条 学生请假首先应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事由和请假时间,并附有关证明材料(事假者必须有家长的电话请假,病假者必须有医院证明)。请假事由书写必须书写规范、具体明确,不少于40字,《请教条》不允许涂改。辅导员应在签署意见时予以载明,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其他不便载明的事由时,辅导员可采取其他有效方式与任课老师沟通。
      第八条 学院学生请假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三天以上十五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核同意,学院负责人审批;十五天以上一个月以内的由学院出具真实性情况说明,报教学科研事务部批准后请假方能生效;一个月至三个月病假的,由学院出具写实性情况说明,报教学科研事务部审核,经主管教学院长批准后方能生效;超过三个月的办理休学手续。
      第九条 下列情况之一者,以旷课论处:
(1)不履行请假手续而离校者;
(2)不按请假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请假手续者;
(3)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4)以欺骗的手段和虚构的事由请假者;
(5)假满后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校者;
(6)请病假没有医院证明而不参加学习活动者;
(7)擅自离校未向辅导员说明而委托他人为自己请事假者;
(8)事后补假者(确有特殊情况,且持有有效证明经院领导同意者除外);
(9)直接将医院证明等材料作为请假手续交由任课老师者;
(10)其他违反请假程序或者要求的情形。
      第十条 学生无课阶段也不得擅自离校,须向辅导员备案后,方可离校。但星期日返校统计前必须返校,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返校者,必须提前向辅导员请假。学生假满而未能返校时,应履行续假手续,续假应由学生本人及家长电话联系其辅导员并说明原因,得到同意后,方可由学生委托班委或者同学代其办理,续假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法学院      
                                            2019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