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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昆明市是全国重点森林防火区域,冬春季节极易发生森林火灾,森林火灾已成为我市一种常态自然灾害。为有效预防森林火灾,确保森林资源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环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国务院《森林防火条例》、《云南省森林防火条例》和《昆明市森林防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我市加强2013年度森林防火工作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森林防火期:2012年12月1日至2013年5月31日。其中,2013年3月1日至4月31日为森林高火险期。

    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情况发布通(公)告,调整森林防火期和森林高火险期。

    二、森林防火区:本市性增区域内的所有森林、林木、林地和林缘(林地边缘500米以内)。

    三、森林防火期在森林防火区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违反封山规定,擅自进入林区内进行郊游、踏青等活动;

    (二)携带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进入森林防火区;

    (三)吸烟、烧纸、烧香;

    (四)烧峰、烧山狩猎;

    (五)烤火、野炊、火把照明和公路沿线生活烘烤食物;

    (六)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和乱丢火种;

    (七)烧荒、烧地埂、烧灰积肥等农事用火行为;

    (八)焚烧垃圾;

    (九)实弹演习,爆破作业。

    特殊情况确需野外用火的单位或个人,在符合森林防火相关规定的前提下,由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森林高火险期停止审批并禁止一切野外用火。

    四、处罚规定

    (一)违反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未引起森林火灾的,对个人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第三条第二项至第九项规定,引起森林火灾的,责令限期更新造林,对个人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对拒不服从护林人员管理和处罚的,移交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行政处罚;情节和危害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故意纵火的,依法从严、从重查处。

    五、全市森林防火实行“四严”、“四个一律”和“五个责任”。“四严”即森林防火实行严防死守;野外火源实行严格管理;对违规野外用火行为和火灾肇事者实行严厉惩罚;发生森林火情对相关责任人实行严肃处理。“四个一律”即凡违反野外禁火规定的单位及人员,一律依法经济处罚;公职人员除依法经济处罚外,一律交纪检部门调查处理;领导干部在场不予制止或制止不力的,一律行政问责;对被处罚的人员,一律在媒体曝光。“五个责任”即森林防火责任区失火,当事人和林权所有人负责;团队游客失火,游客和导游负责;学生失火,家长和教师共同负责;乘客失火,乘客和驾驶员负责;痴、呆、聋、哑、精神病人等无行为能力人失火,监护人和监护单位负责。

    六、国有林场、驻林区单位、林区公路管理单位、林区电网管理单位、林区施工单位、林区村(居)委会、森林(林木、林地)经营单位负责人和林权所有者是森林防火直接责任人。具有以下职责:

    (一)宣传防火法律、法规和森林防火安全知识;

    (二)巡护森林,排查、消除火灾隐患;

    (三)及时制止并协助查处违反规定的野外用火;

    (四)及时报告森林火情;

    (五)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森林火灾案件。

对不履行森林防火责任和防范不力发生森林火灾的个体单位和林权个人,依法依规进行经济处罚;国有或集体单位对领导和相关责任人一律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七、森林防火实行属地管理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全面负责本地区的森林防火工作。对风景旅游区、森林公园、林区公路、林区电网、驻林区厂矿、企业、施工单位、学校、农家乐(经营单位)等开展森林火灾隐患重点排查工作,发现隐患,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立即下达森林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确保林区森林安全。

    八、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在森林防火区设定固定或临时森林防火检查站,对进入车辆和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检查,对携带的火种和易燃易爆物品,实行集中保管;森林高火险期可依法实行封山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检查活动,对不服从火险检查人员、护林人员指挥管理的,交由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九、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认真组织开展全民防火宣传教育活动,使森林防火宣传“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单位(施工单位)、进农户”,不断提高全民防火意识。森林、林木、林地的经营单位要设置森林防火警示宣传标志,对进入经营范围的人员进行森林防火安全宣传;履行社组织人员进入涉林景区旅游的,导游人员负责宣传防火规定;教育部门要全面组织开展森林防火主题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在校学生字节防火意识;林区施工单位要组织防火教育,防止用火、用电不当引发森林火灾。

    十、各级人民政府和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必须强化森林火灾预警监测。三级以上火险天气,政府分管领导、森林防火指挥部领导、成员单位领导、主管部门负责人必须坚守岗位,履行职责,不得擅自离岗外出。各级森林防火办公室要严格执行24小时值班带班制度,保持政令和火情信息畅通。巡山护林员、瞭望监测员要加大火情巡查、监测,发现火情立即报告。各类森林消防队伍要在职在位,做好扑救森林火灾的各项准备工作。对在扑火救灾中不听指挥而贻误战机造成后果的人员一律行政问责或政纪处分。

    十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和侵占森林防火通道、标志、宣传碑(牌)、瞭望台(塔)、隔离带、设施设备、不得干扰依法设置的森林防火专用电台频率的正常使用,违者将依法严惩。

    十二、各级公安机关、森林公安机关必须加大执法力度,对森林火灾案件依法从严、从快查处,构成犯罪的,一律追究刑事责任,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十三、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森林火灾或违规野外用火,要立即向当地森林防火部门报告;对蓄意破坏、认为纵火的行为应予以举报,对举报有功人员,给予经济奖励。

    十四、本通告自2012年12月1日施行。

    森林火警报警电话:12119

 

特此通告

 

 

 

昆明市人民政府

2012年12月5日

现代教育技术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