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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目的:为了加强和规范商学院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的发生和减少火灾的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61号令》而制定本制度。

        2、范围:适用于商学院的各职能部门、二级学院、临时进入的施工队及经营户(以下统称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3、职责

         3.1学院各部门(以下统称部门)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规定(以下统称消防法规),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3.2部门负责人或部门负责指定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是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3.3部门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的消防安全责任人。

        3.4本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是学院保卫处消防科。

        4.消防安全责任

        4.1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4.1.1将消防工作与本部门的教学、生产、科研、经营、管理等活动统筹安排。

        4.1.2确定部门消防安全责任,配合学院保卫处实施年度消防工作计划。

        4.1.3组织部门防火检查及配合学院保卫处消防科的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检查的重大问题。

        4.1.4部门负责人对本部门范围内的消防设施进行监管,发生人为破坏或消防设备不能正常使用的,由部门负责报保卫处。

        4.2部门可以根据需要,确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对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负责人负责,实施和组织落实下列消防安全工作:

        4.2.1实施本部门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4.2.2组织制定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并检查督促其落实。

        4.2.3组织和配合保卫处的防火检查和火灾隐患的整改。

        4.2.4组织实施对本部门的消防设施、灭火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维护保养,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

        4.2.5组织开展,对本部门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在培训中有需要的,可向保卫处申请协助。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定期向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汇报消防安全情况,及时报告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没有确定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部门,前款规定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实施。

       4.3学院实施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单位,当事人在订立的合同中,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消防车通道和涉及公共消防安全的疏散设施和其他建筑消防设施应当由部门或者部门委托管理的个体统一管理。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管理的个体应当遵守本规定,在其使用、管理范围内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承包、承租方不服从本制度管理的,消防监管部门有权责令其停业整顿。

      4.4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的大型活动主办部门、承办部门以及提供场所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建筑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分包单位向总承包单位负责,服从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5、消防安全管理

       5.1下列范围内的部门是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实行严格管理。

       5.1.1图文信息中心(包括微机室及实验室)、图书室。

       5.1.2报告厅、多媒体教室和会议室。

       5.1.3学生公寓、配电室和地下室。

       5.1.4各类档案室的资料室。

       5.1.5计划财务处。

        5.1.6学生公寓、食堂、商铺。

        5.2重点部门及重点部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报保卫处备案。

        5.3重点部位及建筑工程应当具备下列消防安全条件后,向上级消防部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5.3.1建筑工程在施工前应当依法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手续,并经验收合格。

        5.3.2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

        5.3.3员工经过消防安全培训。

        5.3.4建筑消防设施齐全、完好有效。

         5.3.5根据情况制定应急预案。

         5.4举办集会、焰火晚会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大型活动,主办和承办部门应当在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后,向学院保卫处申报对现场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5.5消防安全重点部门、部位应当设置明显的防火标志,实行严格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禁止吸烟。

         5.6部门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使用明火,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部门和人员应当按照部门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办理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方可施工。施工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并落实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5.7部门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出现下列行为:

         5.7.1占用疏散通道;

         5.7.2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5.7.3在经营、生产、教学、工作等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将安全指示标志遮挡或覆盖。

         5.7.4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5.8部门应当遵守国家规定,对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的使用、储存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

         6、防火检查

         6.1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巡查的内容应当包括:

         6.1.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6.1.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6.1.3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6.1.4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6.1.5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的在岗情况。

         6.1.6其他消防安全情况。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火灾应立即扑救并报告。

         6.2保卫处每季度对各部门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内容包括:

         6.2.1隐患的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6.2.2安全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6.2.3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6.2.4灭火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6.2.5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6.2.6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场所的防火防爆措施的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的防火安全情况。

         6.2.7防火巡查情况。

         6.2.8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如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7、火灾隐患整改

          7.1部门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消除。

          7.2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的行为,部门应当责成有关人员当场改正并督促落实。

          7.2.1违章进入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场所的。

          7.2.2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7.2.3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占用、堆放物品影响疏散通道畅通的。

          7.2.4消防栓、灭火器材被遮挡影响使用或者被挪作他用的。

          7.2.5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脱岗的。

          7.2.6违章关闭消防设施、切断消防电源、水源的。

          7.2.7其他可以当场改正的行为。

         7.2.8违反前款规定的情况以及改正的情况应当有记录并存档备案。

         7.3对当场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部门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及时将存在的火灾隐患向保卫处报告。保卫处将提出整改方案、措施,上报学院领导落实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及资金。

         7.4火灾隐患整改完毕,负责整改的部门或者个人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保卫处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7.5对保卫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改正并写出火灾隐患整改复函,报送保卫处。

         7.6逾期不改正的或者不报送整改复函的,将以书面形式上报学院给予行政处罚或者经济处罚。

         8、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

         8.1部门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对每名员工应当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宣传教育和培训内容应当包括:相关消防法规、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操作规程。本部门、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以及自救逃生的知识和技能。人员集中场所(如学生公寓)的员工培训的内容还应包括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知识和技能。消防安全重点部门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本部门不能实施培训的,可请保卫处帮助培训。

         8.2部门应当通过张贴图画、讲座等向公众宣传防火、灭火、疏散逃生等常识。

         9、奖 惩

        9.1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内部检查、考核、评比内容。

         9.2对不服从本制度管理的个人处予50—500的罚款,部门处予1000—5000的罚款。

         9.3年终保卫处将组织人员对各部门进行年度消防工作评比,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部门或个人,上报学校给予表彰奖励。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或者违反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给予行政纪律处分或者其他处理。

         9.4违反本制度,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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