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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师大商学院保卫处内部治安、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而制定。

       第二条:本制度所辖对象包括学生及教职工。

       第三条:本制度所指的是本单位严重治安和刑事案件的报告制度。

        第四条:内部报告制度。

      (一)当校卫队队员接到有关人员报警时,应迅速根据保卫处首问负责制度的规定尽快到达案发现场,维护现场秩序,同时向本部门领导(科队)或处领导报告,如无法与科队、处领导及时联系的,可越级向院领导报告。

      (二)当治安科人员接到有关人员报案时,应迅速组织人员到达现场,在做好前期治安工作的同时,及时向处领导报告情况,如果处领导电话无法接通,可越级向院领导报告。

      (三)保卫处领导接到报案后,应迅速对案件的性质作出认定,对无法控制的重特大、恶性治安、刑事案件应尽快向院领导报告,并征求院领导的意见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五条:对外(政府职能部门)报告制度。

      (一)保卫处接到有关人员(科、队、教职工、学生和外来经营者)报警后,应在第一时间内向院领导报告,及时征求领导意见是否向公安机关或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一般治安事件)。

      (二)遇有严重、恶性治安或刑事案件及自然灾害案件,在向院领导报告的同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机关和有关职能部门报告。

      (三)学生在校外发生治安、刑事案件,应及时向学院和公安机关报告。

      (四)特殊案件,如发生群体中毒、死亡、严重灾害事件、地震、雷击、房屋倒塌等恶性案件执行紧急双向报告制度,向院领导报告,向政府职能部门报告。

        第六条:根据受害者的要求报告。

       第七条:治安、刑事案件(一般、严重以上)的报告制度的界定:

        (一)500元以下的盗窃案件、一般打架斗殴案件、学生日常口角纠纷案件、教职工的日常口角纠纷案件,执行向院领导报告或应受害人的要求报告。

        (二)  严重治安、刑事案件执行向院领导报告及向有关职能部门报告(先内后外)。

         第八条:受害人自行报告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九条:公安机关及有关职能部门特殊要求的报告制度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条:法律法规要求的报告制度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一条:本单位内有关职能部门的报告制度不受本制度约束。

          第十二条: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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