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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外来人口安全管理制度

       外来人员管理是高校治安管理中一项重要工作,此项工作处理不当,必将酿成后勤服务管理的混乱局面和重大治安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部治安管理条例》及我院的实际情况而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对外来人口的界定范围为不具有我院户籍管理和本市区户籍,且在我院工作,留住(探亲、访友)一月以上的人员。

      第二条:凡在我院工作的单位(含学院各系部招聘的临时合同制工人)所招聘的合同制职工或临时工,在招聘试用一周(七天)后,从为要鉴定合同,当个人工作的。必须在2天以内交所招的工作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照片(一张)和外出就业证明(县乡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盖章)复印件交我院保卫处户籍办和计划生育办,以备登记和检查。

      第三条:如果没有身份证、劳务证的临时工作人员,可补交一份当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的政审证明。

      第四条:本制度实行“谁招聘,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各单位要管好和使用好自己的职工,杜绝违法犯罪的事件发生。

       第五条:各单位招聘职工,要进行政审(有没有违法犯罪的前科),如果未进行政审导致违法犯罪份子躲藏在我院的事件发生,依法追究招聘者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各单位招聘的职工如果因管理原因在我院犯罪,除依法追究当事人法律责任外,将依法追究招聘单位领导人的有关责任。

       第七条:各单位招聘的临时合同制工作人员,必须到单位招到后两周内以当地公安机关办理暂住证。

       第八条:外来人员在我院工作期间,严禁赌博、卖淫、嫖娼和参于各种违法犯罪活动。

       第九条:外来工作人员适用我院的作息制度,同时享受我院招到正式职工的安全保护。

       第十条:外来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相关生育政策。

       第十一条:外来职工正常的疾病死亡和法律规定的基本福利由录用单位负责(系部招聘的工作人员按学院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单位严禁招聘童工和不满18周岁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外来工作人员和招聘单位产生的经济纠纷由招聘单位依法解决。

       第十四条:外来务工人员因工负伤由招聘单位依法解决和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十五条:外来务工人员必须遵守我单位的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六条:外来务工人员如不遵守我单位的管理制和国家法律法规,发生违法犯罪实事,除依法追究责任外,我院保卫处有权清除我单位。

       第十七条:本制度解释权在学院保卫处。

       第十八条:本制度以发生之日起开始实施。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保卫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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