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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试行)

2011-07-19 17:24:46   来源:   评论:0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科教兴滇战略,进一步促进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工作发展,扩大研究范围,提高研究水平,充分发挥教育科研在云南省教育发展和改革中的先导性、前瞻性作用,进一步改进和完善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批准立项课题的管理。
第三条 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教育发展和改革服务、为教育决策服务、为繁荣教育科学服务,百花齐放、百家争鸣,以云南省教育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为研究重点,不断提高教育科研成果的理论学术水平和实践应用价值。
  第四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审批面向全省,坚持导向与创新,公平竞争,择优立项,保证重点和质量的原则。
第五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由省领导小组及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省规划办”)按照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重点管理与一般管理相结合,集中管理与分级管理相结合,经济手段、法律手段和信用手段相结合,明确相关各方责权利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二章 组织及职责
第六条 省领导小组由云南省教育厅组建,是领导、统筹管理全省教育科学规划工作的机构。主要职责是:编制全省教育科学研究的发展规划和课题指南,组织申报并协助管理云南省的全国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组织本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评审、立项、检查、指导、奖励、成果推广、经费管理等方面的日常工作;开展教育科研课题信息服务和经验交流等。
各州、市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以下简称“州、市领导小组”和“州、市规划办”);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业务上接受省规划办的指导,其主要职责是:协助省规划办管理规划及委托课题;培训教育科研人员;组织课题申报、初审、检查和验收鉴定;向省规划办推荐上报省级教育科研课题;组织学术交流活动;对教育科研优秀成果积极宣传、推广、应用等。
第七条 在省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领导协调下,建立课题评审专家库和学术委员会。专家库成员由各州、市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和各高等学校推荐产生,学术委员会从专家库中遴选产生。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库成员实行动态管理。
学术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1.为全省教育科学发展规划及重点研究项目提供学术咨询;
2.评审、指导省级教育科学规划项目;
3.参与教育科研成果的检查、验收和鉴定工作;
4.其他与教育科学研究有关的工作。
 
第三章 课题类别及选题
  第八条 凡由省领导小组批准的课题即为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省级课题。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设立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特色专项课题、规划课题、单位委托课题。省教育厅决策部门急需研究的重要课题,以省教育厅特别委托的方式,经省领导小组审定后单独立项为省级重点课题。
第九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规划课题指南每五年发布一次,通常在每个五年计划实施第一年的第二季度向全省公布,规划执行期间,每年发布年度课题指南并组织课题的申报和评审工作。
第十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选题,要紧密结合我省实际,以我省教育发展和改革中遇到的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为主攻方向,以基础理论研究、应用研究为重点,鼓励新兴交叉边缘学科研究和跨学科的综合研究,支持成果开发与推广研究。选题要体现“小、精、实、新、深”的特点。研究要力求居于学科前沿,优先研究解决热点问题和突出问题。研究要具有原创性、开拓性和实用性,避免低水平重复。
 
第四章 课题申报
  第十一条 申请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负责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云南省内工作,关心热爱并从事云南教育事业的人士。申请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拥护社会主义制度和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凡有初级职称者就可以申报省级课题,不具备初级职称(刚工作的硕士、博士除外)的,需有两名同行专家(副高级以上职称)的书面推荐意见。
  3.课题实行申请人负责制,申请人必须真正承担课题研究任务,负责组织、指导课题的实施。
4.申请人同时只能申报一个课题。以往承担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必须按规定结题,未结题者不能申报。
5.重点招标及重点课题的申请人须有主持并完成过州、市级课题以上的科研经历。
第十二条 课题申报时间原则上定为当年的第二、三季度,每次自申报公告或通知发布之日起开始受理课题申报,期限一般为三个月。申请人可从省规划办网站下载(网址:http://ghb.ynjy.cn/)《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申请·评审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人应根据课题指南和课题申请书的要求,认真、如实填写申请书,并送有关单位(州、市规划办;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云南省教育科研实验学校)或部门审核,并承诺提供研究条件和承担课题管理职能及信誉保证。在规定日期内,州、市规划办、高校科研管理部门、云南省教育科研实验学校将本单位审查合格的申请书集中报送省规划办。省规划办不受理个人和其它单位直接报送的申请书。
第十四条 省规划办在受理申报材料的同时,收取一定的课题评审费,用于评审工作。
 
第五章 课题的评审
第十五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同行专家评审制。每次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分学科评审组成员分组进行评审。凡申请课题的专家、学术委员和有关工作人员不能参加当次评审工作,如果要参加当次评审工作应退出课题申报。
第十六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评审工作根据申报单位将高等学校申报的课题与中等及其以下学校申报的课题分开评审。
第十七条 课题评审严格按照程序进行。
重点招标课题实行公开招标制度。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特色专项课题、规划课题、单位委托课题及其它课题采用网络及会议评审方式。
学科评审组须有应到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能进行评审和投票,出席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为通过。
重点招标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开标。由省规划办主持,在投标人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后开标;
2.审阅投标文件。评审专家独立审读课题论证等相关文件;
3.论证、质询与评议。投标者进行课题论证陈述,评审专家对课题论证进行质询并听取答辩,在此基础上对投标者进行综合评议;
4.评审投票。评审专家对投标申请进行投票;
5.获得投票通过的拟立项课题报省领导小组审批立项。
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特色专项课题、规划课题、单位委托课题及其它课题的评审程序为:
1.资格审查和分类。省规划办按本办法第十三条和申请书填写基本要求进行资格审查,合格者进入初评;
  2.匿名初评。评审组成员依据统一制定的评审细则和标准,对通过资格审查的课题活页论证部分进行匿名初评,并给出初评意见和建议,凡通过初评的进入复评;
3.复评。复评采用专家分散审阅和会议集中评议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先由复审专家对其主审课题进行审阅,然后再集中进行综合评审,由主审专家分别介绍情况,经过充分讨论,最后以无记名投票方式产生省级拟立项课题名单。
  对综合评审通过的拟立项课题,由评审组长签署评审组通过的立项意见;
4.省规划办对拟立项课题进行审核、汇总,并提出课题经费资助方案,报省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八条 省领导小组对拟立项课题和资助金额行使最终审批权,并对课题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九条 评审组专家和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下列评审纪律:
  1.不得以任何理由查询或透露课题论证活页的相关背景材料;
  2.会议评审情况应予保密,评审结果正式公布前,不得对外泄漏;
  3.违纪专家一经查实,省规划办有权将其从专家库中清除。
 
第六章 经 费
第二十条 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以财政资金为主,多渠道筹措。
第二十一条 省级教育科学研究专项经费主要用于资助省级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及特色专项课题。规划课题、单位委托课题经费由申报单位或申报人自行筹措。
第二十二条 省规划办具体负责教育科研专项经费的分配与管理。各州、市规划办或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有权监督课题组遵守财务规章制度,合理使用课题研究经费。
第二十三条 课题资助经费一次核定、分期拨付、包干使用、超支不补。课题资助经费首次拨付50%,余下部分待课题研究通过结题验收,扣除结题验收费后再一次拨付完毕。
第二十四条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可以按一定比例对正式公布的教育科研课题给予配套研究经费。其经费的筹集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并由出资单位或课题所在单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五条 课题资助经费使用范围限于:
  1.调研、差旅费;
  2.资料收集、复印、翻拍、翻译费等及少量图书购置费;
  3.小型会议费;
  4.计算机使用费;
  5.成果印刷费;
  6.劳务酬金及咨询费;
  7.成果结题验收鉴定费;
  8.管理费;
  9.出版补助费。
  第二十六条 对无故不完成研究任务或自行终止研究工作的课题,省规划办将向课题申请人和信誉保证单位追回已拨的课题资助经费。
  
第七章 课题管理
第二十七条 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实行分级管理。省规划办对全部课题负有管理职责,并指导受委托机构的管理工作。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特色专项课题由省规划办直接管理。规划课题委托州、市规划办或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管理。单位委托课题由省规划办和委托单位共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 省规划办在课题立项通知中向课题负责人提供课题管理上网用户名和密码。所有公布的课题要按本办法有关规定做好课题自我管理工作,并及时将课题研究所产生的成果以电子文档形式上传到省规划办。
第二十九条 课题负责人接到立项通知书后,应尽快确定具体的课题实施方案,在两个月内组织开题,并及时将实施方案和开题情况按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规定报相关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实行中期检查制。各州、市规划办或各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对本地区、本单位的立项课题应有计划地进行中期分片或分类检查。省规划办对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实行定期、不定期抽查。
第三十一条 课题批准立项后,同一课题不得再向其他部门申报。
  第三十二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需由课题负责人提出书面请示,经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审核,报省规划办审批:
  1.变更课题负责人;
  2.改变课题名称;
  3.改变成果形式;
  4.对研究内容作重大调整;
  5.变更课题管理单位;
  6.课题完成时间延期一年以上;
  7.因故终止或撤销课题。
  对未经批准,擅自进行上述变更的课题,将不予验收。
  第三十三条 凡有下列情况者,由省规划办撤销相关课题:
  1.研究成果有严重政治问题;
  2.剽窃他人成果,弄虚作假;
  3.研究成果学术质量低劣;
  4.研究成果与批准的课题设计严重不符;
  5.获准延期,但到期仍不能完成;
  6.严重违反财务制度。
第三十四条 省级课题设立实验学校(实验基地)不得超过30所,实验学校(实验基地)同时应得到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的认可;省级课题设立子课题不得超过9项,总课题对子课题负有指导和管理的责任。课题组一般不得刻制印章,由所在单位代章即可;子课题单位的结题证书由总课题组在总课题结题验收合格后颁发。
 
第八章 结题验收
第三十五条 省级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特色专项课题的结题验收由省规划办组织,结题验收所需经费从课题研究经费中开支。规划课题、单位委托课题由省规划办或委托管理单位参照本办法组织验收,并将完整的结题验收材料电子版上传省规划办网站存档。课题研究工作完成后,申请结题的课题负责人需从省规划办网站(网址:http://ghb.ynjy.cn/)下载并填写《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申请·评审书》和《结题材料清单》。将完整的结题验收材料电子版上传省规划办网站。纸质材料(会议结题5套、通讯结题1套)按规定装订成册,交州、市规划办或高校科研管理部门盖章后提交省规划办,省规划办或相关管理部门在确认材料的完整、一致性后组织结题验收。
第三十六条 结题方式
重点招标、重点课题采用会议结题方式。其它类型课题采用聘请同行专家进行通讯结题或会议集中结题的方式。规划课题委托州(市)级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或高校社科(科研处)负责结题,并将完整的结题验收材料电子版上传省规划办网站存档。
第三十七条 结题材料的装订要求
结题材料必须统一装订成册。除专著外,将所有资料(或复印件)于左侧装订成册。不按规定要求汇集完整资料,不按规定要求统一装订的(具体格式见附件),不进入结题验收程序。
  第三十八条 结题要求
  1.所有结题验收材料电子版必须在结题验收前1个月上传到省规划办网站。纸质材料应在会前半个月提交给结题验收专家。
2.结题验收专家组成员必须是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同行专家,幼儿园和小学应是相应学段同学科的高级教师。结题验收专家组一般为3-5人。课题组成员及顾问不能担任本课题结题验收专家。
3.结题评审专家在认真通读研究成果的基础上,对照课题申请书预期达到的目标,实事求是地对成果提出客观、公正、全面的结题验收意见。无论采取通讯结题方式还是会议结题方式,都由评审专家组确定是否通过结题验收并填写专家组结题意见。
4.由省规划办组织结题验收的,验收通过后,材料由省规划办保留存档。由委托管理单位组织结题验收的,验收通过后,课题负责人应将完整的结题材料(电子材料参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上传省规划办网站;纸质材料1套)报省规划办验收存档。
  第三十九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结题验收:
  1.课题研究成果获省部级政府部门二等及以上的奖项;
  2.课题研究成果提出的主要结论被州、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明确吸收采纳。
  申请免于结题的,应在填写《结题申请书》时说明理由,并附相关研究成果、证明材料。申请免于结题验收被批准的,视为验收合格。
第四十条 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和批准免于结题的课题,由省规划办统一颁发《结题证书》,未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视为验收不合格,其课题负责人3年内不得申报新课题,由省规划办酌情追回课题经费。
 
第九章 档案管理
第四十一条 省规划办采用计算机管理文档材料的方式,统一管理通过结题验收的课题档案材料。档案存档期限为10年。
第四十二条 对委托管理的课题,州、市规划办、高等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在结题验收后做好档案材料的整理工作和档案目录的录入工作,交省规划办备案。
 
第十章 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评奖
  第四十三条 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各课题组和课题组所在单位,应采取各种积极措施加强对全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成果的宣传、推广和转化,充分发挥其在教育决策和教育发展与改革中的作用。
  充分利用报刊、影视、网络等媒体,逐步建立相对稳定的成果宣传渠道。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应积极资助优秀成果的出版。对具有重要应用价值、重要学术意义的成果要及时报送各级教育决策部门,或向教育界广泛宣传。省规划办及其委托管理机构不定期召开课题成果报告会、教育科研成果交流年会等,发布研究成果信息,组织多种形式的专题培训或学术研讨,以促进成果的应用推广。
  第四十四条 验收合格的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的最终成果所有权归属省领导小组,在出版、发表或向有关领导部门报送时,须在醒目位置标注和说明课题类别及成果所属单位。
第四十五条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每两年举行一次优秀成果评奖活动;办法参见《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励办法》。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是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管理的一般性原则,各类项目可据此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并成为本办法的有机组成部分。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2006年印发的《云南省教育科学研究课题管理办法(修订)》(云教研[2006]15号)废止。
第四十八条 本办法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归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
 
 
 
 
 
 
 
 
 
 
 
 
 
 
 
 
 
 
 
附件:
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结题材料装订要求
 
 
1.封面(三号宋体加粗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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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教育科学规划课题(重点招标课题、重点课题、一般课题、特色专项课题、规划课题、单位委托课题)结题材料
 
课题类别:
课题批准号:
课题名称:
课题负责人:
课题负责人所在单位:
报送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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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装订顺序(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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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课题立项通知……………………………………………………………………………()
2.课题申报书………………………………………………………………………………()
3.开题报告…………………………………………………………………………………()
4.中期报告…………………………………………………………………………………()
5.结题申请书………………………………………………………………………………()
6.研究总报告………………………………………………………………………………()
7.课题成果公报……………………………………………………………………………()
8.发表的论文………………………………………………………………………………()
9.成果影响证明材料………………………………………………………………………()
10.重要变更申请及获准批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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