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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学术界新论点要览

2012-02-20 21:45:01   来源:   评论:0 点击:
 
2012-01-07 18:15:46作者:陈士平 陆岩来源:北京日报浏览次数: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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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读者
  在2011年即将结束的时候,我们为大家奉上这份年终特刊。
  剖析一年来的社会热点,纵览理论大势,是本期特刊的主题。17版关注的是热点、焦点问题的理论思考。社会热点反映的是时代气息,这里蕴含着大量的理论研究资源,如社会公信力问题、危机公关问题、见死不救入罪问题,等等。理论研究要想贴近实际,答疑解惑,就要直面这些热点。18、19、20版,按学科、专题,梳理了一年来学术研究的新见解、新观点。这部分内容不仅信息量大,而且学术含量高,多年来备受读者和研究者关注。
  不久前,在我们召开的理论周刊办刊约稿座谈会上,专家总结了理论周刊的三个“好”:1、解放思想与统一思想的度把握得好;2、为大局服务与为读者服务把握得好;3、理论性、权威性、指导性与可读性把握得好。学者们肯定,我们当然很欣慰。但我们更愿意把这看成是对我们的鼓励和期许。
  明年将迎来党的十八大。我们会围绕十八大的召开,进一步走在理论前沿,紧扣理论热点,做好选题策划,宣传好党的理论创新成果,宣传好相关课题研究的新动态和新见解,为我们的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理论和智力支持。
  新年即将到来,祝各位读者、作者新年好!
  北京日报理论部
  2011年12月
  
  ■关于“经济增长率调低”问题
  ■关于“法治灵魂”问题
  作为“十二五”规划开局之年, 2011年被称为“中国经济转型元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聚焦的热点话题,就深刻体现学界对经济转型问题的关注。
  有学者认为,“十二五”规划是一整套非常复杂的经济结构转型计划。如果这一计划能够得到有效实施,中国经济就会获得可持续增长。温家宝总理在“两会”上提出将今后五年经济增长预期目标设定在年均增长7%。学者认为这是“明智之举”,数字调低的背后,是发展理念的巨大提升。发展方式的转变,首先是人的转变,观念的转变。从“被动转”到“主动转”、“加快转”,转变发展方式的理念日益深入人心,成为共识。
  也有专家指出,经济增长速度放缓也是经济转型期的一个趋势,这样的增长阶段转换是一个过程,需要若干年的时间。那么,对这种阶段转换怎么看?第一,这是一个正常现象,体现了经济增长的规律。第二,就是中长期潜在增长率在下降。第三,中国经济增长从10%左右降到6%~7%这样的水平,从国际范围来讲仍然是不低的速度。
  学者进一步指出,对于当代中国而言,经济转型不是单项动作,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不仅是一个经济问题,更是经济社会领域的深刻变革。发展方式转变在许多方面尚未取得实质性突破,经济社会固有矛盾仍在发展和积累,根本在于体制机制原因。一些重要领域的改革滞后,直接导致发展方式转变的滞后。国有企业改革、行政体制改革、财税体制改革、金融体制改革、资源性产品价格和要素市场改革,以及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等各方面改革,在“十二五”时期,这些改革都应向“深水区”推进。学者指出,经济、社会、行政管理等领域改革要齐头并进、形成合力,加快转变发展方式的体制机制障碍才能破除,社会才能更加和谐。
  ■关于“法治灵魂”问题
  3月,吴邦国委员长宣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形成,理论学术界对这一问题进行了深刻的解读,并对社会主义法治问题进行了深入思考。有学者认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夯实了立国兴邦、长治久安的法制根基,为培育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的法律意识,提供了重要法律平台和法治保障。
  有学者对“法治灵魂”问题进行了思考,指出法治的灵魂在于公正,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更要切实保障宪法法律的有效实施。应当更加重视立法与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的衔接与配合,实现法律体系构建与宪法法律实施协调发展;更加重视公民法律意识和法治观念的培养,充分发挥宪法法律在政治生活、经济生活和社会生活中的作用,使我国法律体系不仅形成和表达于条文规范的形式之上,而且完善和落实于现实生活的实践之中,真正成为全体公民信仰和遵从的行为规范。
  也有学者指出,不应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简单地理解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完成了”或者“完全形成了”,而应理解为“基本形成了”。我国法律体系形成后,立法任务依然十分繁重。在立法思路方面,应当从数量型立法向质量型立法转变,不仅要考察立法的数量,更要关注立法的质量和实效;在立法内容方面,要高度重视新形势下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以及环境生态建设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新要求,高度重视人民群众对完善法律体系提出的体现民意、维护民权、保障民利的新期待。
  还有学者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虽然已经形成,但法治建设的任务却并未完成,下一步就是要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个过程需要的时间更长,任务也更艰巨。法律体系是为建设法治国家的目标服务的,后者比形成法律体系的要求更高。法律体系是法治体系的逻辑起点,法治体系开始于法律体系的形成。法律体系形成之后,还要完善、发展,它的高级形态就是达到完备状态。从这个意义上说,社会主义法治还有很多工作要做,需要走的路还很长。
  ■关于“社会公信力”问题
  也许,人们对于今年3月发生的“抢盐潮”事件已经淡忘,但是由“谣盐”引起的关于公共突发事件中如何建立社会公信力的问题,还需要更多的理论思考。
  有学者从政府管理学、传播学以及心理学等角度对谣言的发生机制进行分析。学者认为,恐慌多起于未知,未知则不可控。政府对日核知识宣传不到位、最新信息披露不到位则造成了人们的恐慌心理。还有学者指出,人在社会认知过程中会产生非理性的认识,特别是在社会出现不确定事件时,群体的非理性行为会有推波助澜的作用。群体中的这种“羊群效应”,会把个人的认知偏差急速放大。如果主流信息不通畅,个体又受到生命安全的威胁,谣言就更容易传播。
  更多的学者从社会公信力等方面做出理论思考。有专家指出,有时候谣言事情的本身并不严重,但由于传闻造成的社会性恐慌,其影响是不容低估的。当一个社会面临公共危机性事件的时候,非常需要社会公信力起作用。因为只有具公信力的权威性说法,才能使人们形成正确的判断。还有学者指出,人们总是关注建立和维护公信力的代价,而忽视公信力被削弱的代价。
  如何重建社会公信力是讨论的一个焦点。有专家认为,政府公信力是社会信任的基础,因此重构公信力应首先从政府着手。只要政府能够切实推行“鱼缸”式透明操作,全面保障老百姓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让公共权力真正在阳光下运行,曾经的“权威声音”就一定能够重新赢得民众的信任。学者进一步指出,专家、媒体的公信力重构,同样离不开相应的制度保障。必须要从制度层面着手,建立维护其社会公信力的长效机制。一方面要建立相应的利益保障机制,使专家媒体能够有说真话的底气,同时,也要建立必要的惩处机制,对于损害公信力的做法,实行最严格的处罚,提高失信的成本,只有这样才能恢复社会公信力,扰乱大众视线的谣言才会不攻自破。专家总结认为,重建社会公信力,固然涉及到诸多方面,但首先是那些掌握着重要社会资源、对社会秩序的维持起着重要作用的部门,比如政府、司法、传媒、社会团体和科研部门等,因为对这些部门社会赋予了它们权威,它们也是社会公信力的最主要载体。
  ■关于“婚姻法与社会转型”问题
  有人说,或许没有哪一部法律能像婚姻法的修改,会如此被万众瞩目和众说纷纭,这不仅是因为婚姻法与每个公民的基本人权和千家万户的生存质量有关,还在于婚姻法是一个时代变迁和社会文化转型的晴雨表。4月通过的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决定,引起了学界的热切关注。
  有学者认为,此次婚姻法修改幅度之大、涉及范围之广、增补内容之多、创新色彩之浓,为中国现代婚姻家庭立法史所少见。就修正案的内容来看,修改的重点集中在家庭关系、结婚制度、离婚制度、救济措施与法律责任等方面,但媒体解读和公众关注的焦点却似乎集中在了离婚制度中关于婚前财产的归属问题上。婚姻法修正案增加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其中第一情形就是“一方的婚前财产”,这意味着,一方的婚前财产在婚后将不再为夫妻双方所共有。有专家认为,这一修改不是简单的家庭经济问题、男女社会地位问题,而是体现出当今社会对财富分配的主流思潮和司法原则,也体现了社会文明的进步。
  有专家认为,应该承认,新婚姻法在原来司法解释基础上,用更为明确的成文条款,进一步保护了有产者的利益。同时,新婚姻法也没有禁止经济条件差的一方在婚前或婚后对另一方提出重新分配财产的要求。但也有专家表达了不同看法,认为在目前房产成为家庭主要财产的情况下,这种修改显然有利于实际购房的一方,在实际操作上不利于有效约束社会家庭稳定。也有专家坦言:“合法”的财富未必是符合某一种道德体系的财富,也未必是符合当前价值观的财富。在法律上承认女性家庭角色的隐性贡献,使她们在婚姻存续期间的付出和投资在离婚时获得回报和补偿,既体现了法律的公正性,同时在维护女性合法权益方面也实现了质的飞跃。
  ■关于“个税调整”问题
  6月30日,关于修改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引起了学界的热议。根据决定,个税起征点提高到3500元。这是自1994年现行个税法实施以来第3次提高个税免征额,也是近年来我国个税改革中提高免征额力度较大的一次。这也是在日益拉大的收入差距灼痛着国人神经的大背景下,国家为缩小收入差距而做的一次努力。
  有专家认为,此次修正离个税改革的终极目标仍相距甚远,此次个税修法,依旧是在原有框架上的小步微调,没有实质进展。专家认为,实现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税制改革难度之大,主要体现在征管难度较大、征收成本高昂、个人纳税意识尚不强等方面,而如何加大高收入人群“灰色地带”收入的征管力度,或将成为下一步改革的重点。
  另外,这次个税法调整过程中,民众的积极参与也是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有专家甚至认为,这次将个税起征点提升至3500元,主要是考虑了个税征求意见中民众的呼声,这次个税调整契合了大部分纳税人的意愿,是税收民主的一次精彩演练。随着公众权利意识的增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政府一切征税活动,需要最严格的民主控制和畅通的利益表达机制,以使公众的意愿能够真正地约束征税权。此次个税所得税法草案,不仅体现了税收法定原则,而且还通过网络、媒体等各种方式,向公众征求意见,为利益相关方提供了一个能充分表达意见的平台。这不仅是保障税法公正公平的前提,而且也为我国税收民主开了一个很好的先例。
  ■关于“见义勇为”问题
  社会发展的不同阶段,有不同阶段的矛盾,无论是社会发展的快与慢,社会价值的一元化与多元化的冲突都是我们要面对的现实。随着我国社会转型的加快,人们对诸如真诚、信任、善良、救助、见义勇为等基本社会价值的认同和呼唤显得愈发强烈。今年7月,杭州一位2岁女童坠楼,一位女业主奋不顾身用左臂接住了孩子,致使其手臂骨折,被网友尊称为“最美妈妈”。有学者认为,在时下这个泛娱乐化的时代,“最美妈妈”受到超越明星一般的社会关注,无疑证明了道德之真与人性之美天然具有动人心弦的力量。也有学者指出,这一义举,在某种意义上说,可以视为一个公民的“底线伦理”,即一个有良知的人,都不该漠视他人的危难,而应及时伸出援助之手——这是人性和道德的基本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说,“最美妈妈”获得了超越常规的热捧、“不仅感动中国还感动了世界”,让人不仅看到了被过度拔高的道德精神,也让人看到了社会上道德底线和道德标准的退化。而10月发生的“小悦悦事件”让我们看到学者的这种担忧。
  究竟是什么原因让那么多的过路人对见义勇为敬而远之?有专家认为,根源在于社会缺乏公平正义的精神。若缺乏公平正义的价值观,大多数人会因没有安全感自保,势必会出现个人无公德、社会无公义的现象。也有专家认为,价值偏离、底线失守、秩序失范是造成悲剧的社会根由,是信任、诚信等一些基础社会秩序出了问题。过去一段时间,我们更加重视具体社会制度的变革,而忽视了社会基础秩序的建设。
  也有专家从心理学角度分析有的人不敢见义勇为的现象,并称之为“旁观者效应”。即假如某个事件只有一个人遇到的话,那么毫无疑问他会积极干预。但是,如果有很多人或者预料到很多人可以见到,这样他的责任就会分担开,在这种情况下,他会期待别人去做,或者是哪怕自己不做的时候,他自己的内疚感、自责和负罪感也会减轻,这种现象叫做“旁观者效应”。也有专家认为,这个现象不单纯是“旁观者效应”所能解释的,而是由于道德秩序紊乱引起的。真正的道德是勇于揭露事实,而不是急于谴责。过路者虽然未施援手,但也未作恶。挽救道德应该重奖见义勇为者,重罚作恶讹诈者。忽略那些极好的和极坏的人,而将重心放在无所作为的人,对道德建设毫无帮助。这种舆论导向只能让被冷落的好人寒心,让被忽略的坏人逍遥。
  有专家呼吁用法律规制“见死不救”、“见义不为”,建议设立“见死不救罪”。但也有专家认为,针对中国目前的状况,“见死不救”不宜入罪。“小悦悦事件”反映更多的是道德层面的事情,法律是把“双刃剑”,用法律规制“见死不救”,会混淆犯罪和违背道德的界限,设立“见死不救罪”应慎之又慎。所以,有专家建议,当前道德建设中根本任务有三条:一是确立一个进步的、以人为本的社会价值观导向;二是守住一条公平、正义、广泛认同的基础秩序底线;三是维护一个自我修复、自我平衡的社会生态机制。只有这样,才能建构起一个基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大厦之上的社会价值体系。
  ■关于“危机公关”问题
  今年的一些热点事件还引发了专家对“危机公关”问题,尤其是公共危机公关的思考。对危机处理、危机防范、危机的信息传播、危机的舆论引导等问题,以及政府如何进行有效的危机应对等问题的研究和思考逐渐走向深入。有专家认为,公共事件以及由一些热点事件所引导的公共事件涉及社会广泛利益,影响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妥善处置和应对公共事件是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如何有效主导信息发布、有效影响和引导舆论成为公共事件处置中不可或缺的环节,媒体和舆论引导的效果直接影响公共事件处置的成败。今年6月,网络上出现的“郭美美事件”,引发了一场对红十字会的信任危机,而如何应对舆论,成为有关方面“危机公关”的关键。有专家认为,网络的兴起,已然改变了官民之间的对话模式和监督模式。“危机公关”将是公权部门的常态,要做到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光明磊落,经得起围观,还是要做好本身的制度完善、信息公开的工作。
  引发学者深入关注“危机公关”问题的还有“动车追尾事故”。事故发生后,一场公共信任危机迅速发酵,从事故原因,到事故救援,再到事故善后处理,都引起社会公众的普遍关注,有关部门在掌握、应对网络舆情中的不足也再次表现出来。有专家认为,中央要求“彻查事故”直指事故的实质和核心,亦切中社会公众的主要关注点。事故信息发布的公开、透明,是公众与事故之间形成良性互动的重要前提,是消弭对事故的各种恶搞、传谣的最好武器。这种互动与辟谣,也是事故调查本身树立权威公信力、凝聚各方信任期待的重要途径。
  在马克思和恩格斯看来,舆论是“不可数的无名公众的意见”,“危机公关”与媒体舆论引导密不可分。在当今这个“人人都有麦克风”的时代,信息传播主体多样,传播方式多变,传播内容多元,舆论因而带有许多新的特点。有专家指出,随着网络在我国社会生活中的快速普及和深入应用,如何才能正确处理网络负面舆情、应对舆论监督,已成为政府部门进行“危机公关”的必修课。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是社会的稳定器,进行舆论监督是人民群众的愿望。邓小平同志在《共产党要接受监督》一文中指出,群众有气就要出,我们的办法是使群众有出气的地方,有说话的地方。因此,正确开展舆论监督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有利于社会和谐。但现实中有的部门因部门利益抵触或阻挠舆论监督,也有一些经济利益团体干扰和阻挠舆论监督,也有一些官员因不懂得新的舆论特点而漠视舆论监督,这都不是正确应对舆论监督的做法。
  有传播学专家认为,应对公共事件的信息危机,有效引导舆论,必须坚持“及时准确、公开透明、有序开放、有效管理、正确引导”的原则,抓好四个方面:一是主动设置议题,占据舆论空间,二是密切关注舆情,有效引导舆论,三是加强媒体服务,寓管理于服务,四是注重统筹协调,形成工作合力。
  有专家对新闻发言人体制,也进行了一些思考,认为在网络时代,公众对新闻发言人的语境、字句、情感、仪表等细节都有着超乎寻常的挑剔。尤其在这个“围观”不再很难很遥远的舆论境况下,稍有不慎,新闻发言人便会瞬间演变成“新闻当事人”,饱受舆论风暴的考验。风险大意味着责任更大,这风险其中蕴含着公众对发言人职业水准的期待,更有对信息公开透明、社会公平进步的渴求。在转型期的中国,成熟稳健的新闻发言人无疑可在沟通官民、减少对立、消除误解、营造共识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关于“文化自觉”问题
  “文化自觉”是费孝通提出的一个学术概念,是学界持续关注的一个重要理论。今年,胡锦涛同志在“七一”讲话中提出了“文化自觉”的问题,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要培养高度的“文化自觉”和“文化自信”问题,引发了学界对“文化自觉”问题的深入研究。
  文化自觉,主要是指我们在文化上的觉悟和觉醒,以及对文化的地位作用、发展规律和建设使命的深刻认识和准确把握。针对有人认为“文化自觉”就是“文化回归”的这种理论误区,有学者进行批驳时指出,“文化自觉”是指生活在一定文化中的人们对其文化有“自知之明”,明白它的来历、形成过程、特色及发展趋向,不带任何“文化回归”的意思,不是要“复归”。有“自知之明”是为了加强文化转型的自主能力,取得适应新环境、新时代对文化选择的自主地位。“自知之明”就是要充分认识自己的历史和传统,认识自身文化延续下去的根和种子。在具体的实践中,要在历史和现实中探索文化新起点。
  关于“文化自觉”的主体应该是谁,学界也做了深入探讨。有学者认为“文化自觉”重要的是全社会的自觉,是党和国家的“文化自觉”。党和国家要有文化的使命感,还要有清晰的时代性的文化方略,只有党和国家在文化上自觉,社会文明才有保障。也有学者认为,现在对于“文化自觉”理念的诠释,人们过多地强调了其属于“宏大叙事”范畴的层面,重视了学理的层面,而轻视了其实践的层面,忽视了其本身具有的提升全社会文化自觉精神的内涵。如果说,“文化自觉”命题和理念属于“大学之道”的话,那么,现阶段所要追求的目标,就不是“止于至善”的问题,而是要“明明德”、要“新民”的问题。其中,“新民”是更为重要的一步,即个人的“文化自觉”,对于文化建设尤其不可或缺。
  有专家指出,在现实中,实现“文化自觉”的关键是在政府的执行层面上。或由于长期以来重经济轻文化,或由于与政绩难以挂钩,致使文化在经济社会中处于弱势。文化的缺失不会显现在任何一级政府当年的统计表中,但日久天长便峥嵘于各种社会弊端上,并积重难返。因此说,政府的执行层面的“文化自觉”成了关键。若要使这一层面具有“文化自觉”必须要有切实办法。否则,文化在这个层面必然化为几场大轰大嗡、明星云集的文化节和一大片斥资数亿的文化场馆,或者流于某个空洞的口号。因为,当前文化的遭遇,往往是要么依附于政绩,要么与经济开发挂钩,化为GDP。文化失去了本身最神圣的功能——对文明的推进,还有自身的发展与繁荣。任何事物只有顺从其本质与规律去发展,才是科学的发展。违反其规律与本质就是反科学——在文化上就是反文化的,当然这就更说不到“文化自觉”了。(作者单位:中央财经大学、国家行政学院)
  
年终特刊理论学术盘点之二
  2011年,学术界新论点要览
  经济学篇
  ●关于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包容性发展的问题
  包容性发展是2011年4月以后引起我国经济学界高度关注的一个概念。有学者指出,包容性发展是当今国际社会的一个共同课题,当前我国经济正处于从中等收入国家向高收入国家行列迈进的重要阶段,能否成功跨越“中等收入陷阱”,关键是体制机制和组织管理的变革,而重点之一就是要实现科学发展和包容性发展。
  还有的学者探讨了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与包容性发展的关系问题,指出:“十二五”规划提出要以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作为主线,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本质上就是要实现包容性发展。因为按照转变发展方式的要求,需要实现五个转变:第一个转变是要改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投资和出口的理念,重点是扩大消费对经济增长的拉动作用。第二个转变是要改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第二产业的局面,加快发展第三产业。第三个转变是要改变经济增长过度依赖物资资源消耗的状况,主要通过技术进步、改善管理、提高劳动者素质来实现增长。第四个转变是要实现城乡协调发展,通过加快农业现代化,使更多农村劳动力转移到二、三产业,大幅度提高农业劳动生产力,使农村人口像城市市民一样过上现代化生活。第五个转变是在国内经济和国外经济关系方面,从过去以引进来为主,走向以引进来和走出去同时并重的方向。因此,“十二五”中国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应该是实现包容性增长的一个重大转变。
  ●关于通胀率的调控问题是学界关注的一个焦点
  在我国宏观调控政策的作用下,不断升高的物价指数得到有效抑制,但今后物价走势如何?对此,学界有多种看法。
  有学者认为,此轮物价上涨已接近尾声,自CPI在年内“见顶”后,不会再出现过大的通胀危险。也有学者认为,在经济复苏回升时期,价格往往是上涨的,特别是对经济快速发展、加速转型的新兴经济体来说,物价上涨速度快的特点比较明显,因此通胀只是一个短期危险,并不影响经济的长期发展,不能要求经济回升、收入增长、就业增加却没有物价的上涨。
  还有学者认为,我国有可能步入高通胀时代,今后成本推动型物价上涨压力可能会进一步显性化。劳动力结构性短缺导致用工成本不断上涨,油价、电价上调以及原材料涨价等也使农户和企业生产成本大幅提高。
  ●关于房价是否真正回落的问题,学界存在分歧
  调房价是当今国家宏观调控的一项主要目标,我国房地产价格和国家调控政策之间的博弈关系,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
  有专家指出,以限购令为主的新一轮调控更加严厉,很多城市的房价会出现下降的现象。不过,房价跌幅不会超过15%。也有专家认为,现在谈楼市拐点还为时尚早,价格将面临较大的下行压力,楼市库存上升体现了调控政策的效力,这主要是因为在限购、限贷作用下,投机性购房需求受到了抑制。房价有所下降是因为宏观调控政策的打压,但开发商的资金链仍然能够运转,而我国城市化所带来的巨大的新增购房需求仍然没有消化,加上中国正处在城市化快速期,城市化带来的住房刚性需求,以及地区发展的差距造成的一线城市住房的较高位需求,这些都使楼市还存在继续保持上扬的动力。
  ●关于国家货币政策是保持宽松还是适度从紧的问题,存在很大争论
  有关央行是否应放松紧缩货币政策的问题引起了关注。专家认为,进入2011年以后,央行多次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稳健的货币政策渐次推进,紧缩货币政策的代价,可能使得经济增速有加速下滑风险,但通胀压力依然严峻。也有专家认为,央行一系列上调存款准备金率的举动阻断了较小借贷者获得信贷的通道,打压了中小企业的发展。还有一些专家认为,央行货币政策面临两难选择:如果收缩信贷,经济增长可能乏力,如果保持宽松,物价有可能快速上涨。也有专家认为,央行加息和上调存款准备金率是货币政策转向的明显信号,可以看作是刺激政策退出的开始。
 (孙咏梅/中国人民大学中国经济改革与发展研究院副教授、王颖/首都师范大学研究生院)
  哲学篇
  ●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受到持续关注
  关于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时代化、大众化的内在关系和任务的问题,有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中国化蕴含着时代化和大众化的思想,时代化、大众化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在新形势下的延伸和必然要求,也是针对新情况、回答新问题的迫切需要。马克思主义时代化、大众化在于开拓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新境界,用发展着的马克思主义武装全党和广大人民,加快建设先进的马克思主义政党,加快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程,实现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
  关于如何深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涵义的领悟和把握问题,我国学者对西方汉学家提出的诸如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是“民族主义”还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要求,是“拒斥普遍规律的异端”还是理论实践相结合导致革命胜利和理论发展等问题进行辨析。学者认为,把握西方汉学家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解正出现摆脱主观臆测的发展趋向,将有益于深化对马克思主义中国化涵义的领悟和把握,巩固和发展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问题上的话语权,提高坚持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国内外学界关注“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
  2011年7月,国内翻译出版了《马克思为什么是对的》一书,这本著述的作者是西方最具影响力的马克思主义理论家之一、当代英国最杰出的文艺理论家和思想家、西方新马克思理论研究的代表人物——特里?伊格尔顿。此书受到了国内外的广泛关注。
  这部著作于2011年4月由耶鲁大学出版社出版后即引起西方社会的普遍关注和议论。比如,有评论认为,“面对当前已经如行尸走肉般的资本主义,这本书回归到马克思的基本思想,并发掘出其哲学理论中的本质力量。他没有回避马克思思想中的不足,但又充分阐述了马克思对当今社会强大的影响力。”
  国内一些学者指出:在全球化背景下,资本主义内部的各种痼疾纷纷显露,特别是2008年金融危机的爆发,更让西方人开始质疑资本主义制度的合理性和生命力,种种迹象显示,现在正是引人入胜地讲述马克思主义与当今世界关联性的正确时刻。作者希望通过这部书厘清人们对马克思主义的错误认识,他在书中反驳了“马克思主义终结了”、“马克思主义在理论上都是正确的,但是缺乏对实践的指导意义”、“马克思主义是一种宿命论”、“马克思主义是乌托邦梦想”、“马克思主义将世间万物都归结于经济因素”、“马克思主义的阶级学说是最无用过时的”等观点,进一步阐明了在马克思主义理论指导下运作市场经济体系的可行性,同时还为马克思主义与可持续发展观找到了一个极佳的契合点。还有一些学者指出,此书基本上代表了西方关于马克思理论研究的最新成果,为我们以世界眼光多种视角研究马克思主义提供了新的思路,它的出现说明西方学者对资本主义的批判正在向纵深发展,意味着马克思主义重新为人们所重视。
  ●如何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问题受到关注
  从我党提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这一重大命题之后,全社会十分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设。为了更好掌握和践行这一价值体系,学界又进一步关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提炼问题。
  关于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必要性和重要性问题,有学者提出:在关于价值和价值观念的问题上,我们需要一种基于马克思主义哲学、适合于价值思考的理论和方法。我们今天积极地去探索自己的价值体系,表达价值观念,与过去根本不承认社会主义代表一种社会价值体系的“左”的观念相比,是一个历史性的变化,它代表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所含有的一种文化觉醒和文化自觉。学者认为,提炼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目的,在于总结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精神文化成果,以凝聚其精华,归结其要义,展现其魅力。具体说来,就是要把其作为我们最根本的目标共识,动员和凝聚全国人民投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使之创造奇迹,并将继续引领我们前进的那种物质力量和精神力量,加以最准确、最精炼的概括,给全国和全世界提供一个富有说服力和号召力的表达与承诺。因此,这一举动的意义,无论怎样说都是极其重大而深远的。
  关于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表述问题,目前学者提出了多种表述,诸如:“富强、民主、文明、和谐”;“人的自由全面发展”;“人本、公正、民主、和谐”;“共同富裕、公正民主、科学文明、人本和谐”;“劳动优先、共同富裕、公平正义”;“集体主义”;“共享共建”;“民主、平等、公正、互助”等等。但在这个问题上,到目前为止学界尚未形成共识。
  ●“北京精神”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
  “北京精神”的表述语公布后,“北京精神”随即成为理论界关注的热点。有学者提出:“爱国、创新、包容、厚德”是一个有机整体,充分体现了城市精神与核心价值的相互协调、城市共性与北京个性的相互兼容、历史底蕴与未来取向的相互统一、城市特色与市民气质的相互融合,反映了北京特有的文化品位和首善特质;作为城市精神,它是首都人民长期发展建设实践过程中所形成的精神财富的概括和总结。
  有学者对如何践行“北京精神”的问题进行了研究,认为这是时代的要求,因为首都发展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发挥首都国家文化中心的示范作用,打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之都,建设有世界影响力的文化中心,迫切需要有强大的精神动力和巨大的智力支持。弘扬“北京精神”,目的就是要更好地凝聚首都市民的智慧和力量,激发起首都市民的满腔热情和极大的干劲,更好地推动首都的科学发展。
  ●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是学界讨论的热点
  2011年,由黄枬森教授主持的《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的出版,为哲学创新理清了思路,提供了方法和途径。这套丛书由四部组成:第一部《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的当代构建》、第二部《时代精神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第三部《现代科学技术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第四部《中西哲学的当代研究与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这套丛书对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给予了规定,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体系为:一个整体——辩证唯物主义世界观,五个部门哲学——辩证唯物主义历史观、辩证唯物主义人学、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辩证唯物主义价值论和辩证唯物主义方法论。哲学创新应该从全球和中国实践出发,从哲学高度看时代、从时代高度看哲学。此外,马克思主义哲学创新的基本内容和实现路径也应当借鉴中国哲学和西方哲学当代研究的视角。
  ●社会转型期道德问题是学界关注的焦点
  2011年4月,温家宝总理指出:近年来相继发生的食品安全事件足以表明,诚信的缺失、道德的滑坡已经到了何等严重的地步。结合社会上出现的一些不道德现象和问题,学界对社会转型期的道德问题进行了深入的研究。归结起来有三个核心问题:道德状况如何评价?为何如此?怎么办?
  关于道德状况的总体评价问题,学界有两种基本观点:“道德滑坡”和“道德爬坡”。两种观点都有大量事实作支撑。“滑坡”论给出整个社会都在关注的道德问题,指出道德状况处于“崩溃”的边缘。而“爬坡”论指出,评价中国人的道德,要分清主流和支流,从主流上看,中国人呈现了良好道德风貌。要判定某个社会,或某个时期社会道德水平的高下起落,是个极其困难的问题。
  学者普遍承认,当前中国的社会道德存在一些失范现象。虽然社会转型期必然带来道德的阵痛,但这并不是说我们无计可施。只要针对具体原因,采取相应的措施,社会转型期的道德问题,就可以得到缓解乃至解决。
  ●政治哲学仍然是今年的“显学”
  哲学各学科从各自的学科角度对政治哲学的相关内容和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的研究。学者认为,马克思主义哲学的政治哲学研究有两个维度:一是马克思主义与政治哲学的内在关系,讨论马克思主义有没有自己的政治哲学、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与历史唯物主义是什么关系、如何建构当代形态的马克思主义政治哲学等基础性问题;二是从马克思主义的角度来看待和解决政治哲学以及现实社会的相关问题。
  中西方哲学研究的视角在于对人类历史上著名哲学家的政治哲学思想进行梳理,为现代政治哲学的建构提供思想的资源。从亚里士多德到孔子,从古典时代到现当代,涉及人物、理论众多。伦理学从政治伦理的角度,讨论政治哲学中的伦理问题。权利、公平、正义、自由、和谐、公共理性、全球伦理等都被纳入到政治伦理的讨论中。
  (郭清香/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副教授、董明发/国家行政学院研究生部)
  政治学篇
  ●党内民主受到学界广泛热议
  有学者认为,民主和法治是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党的建设的科学之路,其关键是大力推进党的民主执政和民主决策,实现党与国家机构关系的民主化和党内的民主化。从民主模式的选择来看,我国需要通过党内民主的制度化来逐步实现国家政治生活的民主化,形成一种非政党竞争的体制。
  关于民主集中制问题,有学者认为,“民主集中制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这是我党对民主集中制作出的最具创新性的理论概括。这个定义式的论述表明:民主集中制包含着两个基本过程,即“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四个关键的要素,即“民主”、“集中”、“指导”和“相结合”。要加强党的制度建设,正确理解和执行民主集中制,就要科学地、合理地解读这四个要素。民主集中制的实质在于民主,它要求把集中与民主相联系,使之从属于民主制度,在党内充分实行民主。
  ●“政治参与”成为讨论热点
  关于政治体制改革的问题,不少学者对在现有政治基本体制框架下扩大政治参与问题进行了探讨。
  有学者认为,民主政治的发展可以有不同的路径。西方民主的发展是先通过选举制度解决政治竞争问题,然后不断扩大政治参与的包容性,最后将民主深化至社会领域。从中国的现实出发,可以考虑采取一条在非选举领域进行民主建设的道路,即先发展行政民主,后发展政治民主。
  也有学者认为,从古今中外的各种社会治理形态来看,大多数国家政治无非是精英主义与平民主义两种要素不同程度的混合;所谓良政,就是要保持精英政治和平民政治的平衡,让精英团队保持领导力,让平民团队保持影响力。从当前中国的情况来看,政治天平存在某种向精英政治方向倾斜的倾向,平民团队则由于政治参与和利益表达途径不畅而常常变得“火气十足”。
  ●关于如何加强权力的制约和监督的问题
  学界现有研究的一个共识是,腐败问题没有从根本上得到遏制的原因在于权力过分集中,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
  有学者认为,建立科学的权力制衡体系是反腐败的基础性工程,十七大提出的“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具有远期合理性,但在目前还只是一个宏观框架性方案,不具备可操作性,从短期来看,应将强化监督权作为加强权力制约的突破口,建立一个独立性强、授权充分、职业化的反腐败机构。也有学者认为,腐败多发的根源在于权力结构的设置不够科学。反腐要进一步,就要把决策权、执行权和监督权分开,并使其相互制衡。
  ●基层治理是学界讨论的热点
  有学者认为,在目前城市社区治理以政府和居委会为主体的情境下,政府应扮演社区治理规制者、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者和社区自治指导者三重角色,居委会则应扮演社区公共服务供给者、社区居民权利代言人和政府社区事务助手三重角色,但实际上,两者均存在角色迷失问题,其根源在于社会自治能力不足、社会管理体制转型滞后、政府职能转变缓慢以及居委会的资源约束和自身利益驱使。
也有学者认为,取消农业税以后,乡村治理机制发生了重大转变,但作为治理资源的农村传统力量不仅未生长起来,反而进一步瓦解衰落,随着国家资源的输入,乡村社会中出现了分利集团,由此带来的结果是,一方面国家输入农村的资源被地方分利集团截留,乡村社会的公共利益被侵蚀,另一方面国家在对付妨碍乡村善治的各种离散力量而强烈要求农民支持的时候,却难以获得回应。
(许耀桐/国家行政学院教授、刘晓洲/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博士)
  法学篇
  ●如何处理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问题受到关注
  学者认为,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应力求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的动态平衡与理性协调。我国现行刑诉法在控制犯罪与保障人权关系的处理上还存在不足。
  基于我国立法更倾向于犯罪控制而忽视人权保障的状况,有学者建议将刑诉法中的“惩罚犯罪、保护人民”修改为“惩罚犯罪,保障人权”。因为我国2004年修改后的《宪法》第33条第3款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应当对此有所体现,毕竟“人民”不是一个法律概念,而是一个政治概念;如果将“保障人权”写进刑事诉讼法,有利于增强我国在国际人权对话交流的主动性,增强我国在国际人权对话与斗争中的砝码。
  ●关于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问题
  有学者建议: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确立为总则中的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而不是附庸于证据制度部分。仅仅一个原则性的确定,并不意味着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措施到位,草案并没有解决与强迫自证其罪相关的一系列问题。比如草案并没有删除刑诉法第93条规定的“应当如实回答”的义务,随之而来的必然导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不得强迫自证其罪权利和应当如实回答义务的冲突。此外,将“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规定在第49条中,淹没在证据制度中,而不是规定在总则中,实际上限制了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原则的适用范围。
  ●学者进一步探讨了民事证据的证明责任问题
  有学者认为,现行民诉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解决的是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没有解决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即本质问题。
  学者认为,行为意义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都有必要规定,最高法院的民事证据规定也分两个层面,即行为意义与结果意义。但是,如何规定结果意义上的举证责任有难度,像德国、日本都没有规定。对于举证责任制度,我国在修订民事诉讼法时有以下方案可供选择:保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只规定行为意义上的举证责任,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原则,将来制定民法典时再规定;或者,在保留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同时,增设举证责任分配基本原则的条款。
  ●关于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问题
  有学者认为,应适当扩大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如果没有这一权力,法官内心确信的程度和事实发现的准确性将大大降低,而根据证明责任下裁判的可能性会大大提高。所以,法官依职权调查证据的范围应有所扩大,应将涉及身份关系的事实列入法官取证范围,同时,人民法院为审核对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证据,或有重大疑点的证据,需要进行勘验等取证活动,不应受取证范围的限制。还有学者提出,完善法官调查取证应确立以下制度:文书提出义务制度、当事人讯问制度、谨慎排除非法证据制度、法官勘验制度。
  ●关于如何认识调解优先与诉权保障的关系问题
  有学者认为,近年来有关调解的各项改革措施使我国的法院调解呈现出一种强势作为。这些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丰富了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使法院调解程序更具制度理性和实践可操作性;然而,作为一种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调解程序相较于诉讼制度的功能优势绝不能成为其弱化公民诉权的依据。
  一些学者认为,从保障民众诉权,促进社会正义角度看,现行制度仍有若干需改进之处:应进一步强化自愿原则,切实保障当事人的调解自主权;应加强审前调解,实行适当的调审分离;应规范调解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
  ●对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程序性质的再认识
  有学者认为,人民调解协议本质上是民事和解契约,但民诉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在很大程度上消解了其契约性质的立法意蕴,结果,人民调解作为非诉解决纠纷方式所应有的功能被大大削弱。
  学者认为,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本质上是人民法院赋予人民调解协议以强制执行力之非讼程序。但是,人民调解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人民调解协议是否有效需经司法确认,这无论从实体法还是程序法上讲都是不能立足的。有学者提出了改革建议:人民法院对人民调解协议的司法确认采用裁定形式;司法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时,应围绕协议所约定的给付义务是否适于强制执行而非是否有效;人民调解协议司法确认需由当事人双方共同申请才能启动。
  ●社会管理创新成为法理学界的研究热点
  社会管理创新关键是以法律为内核的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有学者提出,社会转型致使中国正处在社会矛盾的凸显期,如欲标本兼治,就应进行社会管理机制的创新,而法律是社会管理的最重要方式,为此,应当在法哲学的高度辨证施治,构建五大创新机制:坚持情理法结合的原则,建立释法说理机制;坚持治患与防患相结合的原则,建立社会风险评估法律机制;坚持调解的类型化与科学性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新型纠纷解决法律机制;坚持程序之形式正义与实质正义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法律协作联动机制;坚持命令式执法与互动式执法相结合的原则,建立民意表达释放机制。
  (刘武俊/司法部司法研究所研究员)
 
年终特刊理论学术盘点之三
  2011年,学术界新论点要览
  新闻传播学篇
  ●新闻传播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关键词:“跨界”
  2011年我国新闻传播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关键词是传媒产业发展的“跨界”。由于既往传媒业固有的业态边界正在被打破,诸如传播者角色的跨界、传播渠道的跨界、传播内容的跨界、产业资源的跨界、媒介市场的跨界等等。由此,拓宽了原有的市场边界,给传媒谋取更大的市场版图提供了条件。 
  研究者认为,中国媒体产业经营在“跨界”意义上实现了五个突破:跨媒体经营——破除媒体资源配置单一制;跨地域经营——破除媒体市场采邑制;跨级别经营——破除媒体行政本位制;跨所有制经营——破除媒体企业身份制;跨行业经营——破除媒体产业垄断制。
  ●国家形象传播成为关注的焦点
  2011年,中国GDP总量首次居世界第二,伴随着中国国家形象片在纽约时报广场的大屏幕以及CNN等频道高频次播出,国家形象传播成为关注的焦点。
  研究者认为,在国家影像表达后面,价值传达应有一定的层次和顺序,对真善美的普遍追求应先于在个别价值判断上的差异性追求。审美价值应先于民族与宗教的追求。应该更多地考虑到现实中传播主体与受众等的复杂性与不确定性,克服内容针对性和投放时机上的造势意图,防止硬广告式的符号化传播,否则不仅起不到传播效果,反而会强化受众原先对中国的刻板印象。
  ●新闻打假是新闻传播学界关注的话题之一
  面对每天涌来的网络信息和网络意见,一些传统媒体盲从非理性的网络意见,忽略核查事实。因而研究者指出,传统媒体在微博时代更应该坚持新闻专业主义,需要有超越于网络舆论、网络议程设置之外的关注视野。同时还要注意到,在职业新闻生产过程中存在诸多力量的较量,新闻职业道德往往是被最先放弃的“那一个”。这与我国整体的社会环境和道德意识薄弱有关。
  今年因日本地震、海啸、核泄漏而在中国一度“谣盐”四起,引发学界的探讨。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舆情组通过调查和统计分析认为,此次“谣盐”的传播路径,主要是通过传统的人际口头传播、电话和手机传播,微博等新媒体并不是主要的流言传播渠道。而且,在抵制“谣盐”的整个过程中微博显示出了积极的作为。这一实证研究为“微博与谣言有天然姻缘”的想象作了一次“基因修正”,微博机制对谣言的“自净化”功能得到关注。
  ●关于政务微博与“网络问政”的问题受到关注
  就政务微博的现状,研究者指出,网络问政主体不均衡,多局限于网民问政于官,官员问政于民的局面没有形成,问政信息流向主要是网民流向官员,官员多处于被动应付状态;网络问政形式局限于问答式帖子,缺乏多样立体化的问政形式;网络问政效果取决于官员和部门的思想开明而并非制度制约,没有形成普遍的网络问政绩效考核机制。这需处理好三个关系:公关与服务的关系、发布与参与的关系、突发与常态的关系。
  ●乔布斯的去逝引发学界关于传播科技的反思
  2011年是著名传播学者马歇尔?麦克卢汉诞辰100周年,这年,苹果电脑创始人史蒂夫?乔布斯的离世,引发学界关于传播科技的反思。
  研究者指出,现在宽泛地以麦克卢汉的学说为基础,并加以发展,已经构成了不同于简单乐观主义技术论的另一个取向,其结论和分析趋向多元,其中警惕技术对人的控制,尤其令人关注。而纪念乔布斯,不仅是因为他创造了一个真正意义上富可敌国的商业组织,更重要的是,他给了我们一个延伸的工具。而至于究竟工具是我们的延伸,还是我们是工具的延伸,则需要我们去缅怀和反复咀嚼麦克卢汉。
  (陈力丹/中国人民大学新闻学院教授)
  文化学篇
  ●关于“文化再生产”问题
  学者指出,经济学上把循环往复的生产过程称为物质再生产。文化传承和创新周而复始的延续过程也可看做一种再生产,即文化再生产。当今世界,文化与经济融合所产生的竞争力,正在成为一个国家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研究文化再生产的特征和规律,有利于解决我国长期存在的文化与经济发展“两层皮”现象,进而推动提高文化生产力和文化产业竞争力。与物质再生产各环节有所不同,文化再生产可分为创作、生产、传播和消费四个环节。
  ●“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备受关注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聚焦文化议题,首次提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战略目标,引起了学界的高度关注。
  学者认为,当今时代,互联网、手机等新媒体的应用和普及,极大方便了人们交往。全球化进程加快,使国际文化交流碰撞更加直接。在全球化的大格局下,文化在综合国力竞争中的地位和作用更加凸显。我国已进入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和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文化越来越成为民族凝聚力和创造力的重要源泉、越来越成为综合国力竞争的重要因素、越来越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支撑;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是中华民族追求自强的必然选择,是我国从经济大国走向经济强国的必然选择,是中华民族复兴的必然选择。
  ●关于如何发展文化事业与文化产业的问题
  学者认为,文化事业应坚持公益性。近年来,我国各地各有关部门按照公益性、基本性、均等性和便利性的原则要求,坚持以政府为主导、以公共财政为支撑、以基层特别是农村为重点,大力发展公益性文化事业。通过政府主导,引导多元投入,各地公共文化服务投入方式日趋多样化,多元投入机制正在形成,促进文化事业投入大幅增长。
  学者提出,中华文化的悠久历史资源,使我国文化产业孕育着产生巨大财富的机遇,文化产业吸引投资的领域不断扩大,从过去基本上是以国有资金为主逐步转向多元投资机制:一是政府以文化产业的投资基金、奖励性资金、扶持资金、专项资金等各种形式加大了对文化产业的投入;二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文化产业的扶持贷款力度加大;三是文化企业进入资本市场融资;四是各类投资基金投资于文化产业;五是国家对文化产业大力扶持,激发了民间资本对文化产业的投资热情。对文化产业多元投融资机制的形成,使近年来文化产业投融资呈加速发展趋势。因此,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推动文化产业成为国民经济支柱性产业”,是有深刻现实背景的。
  ●关于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问题
  党的十七届六中全会提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是兴国之魂,是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精髓,决定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方向。如何理解这个论断?
  有学者指出:这个论断深刻地阐述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当代中国文化建设,乃至整个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中的历史地位,同时也揭示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科学内涵。有学者认为,社会主义价值作为一种文化的积淀表现在方方面面,人们可以从不同角度进行归纳。但是,只有“核心价值”才是决定社会主义先进文化的具体形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文化的基本要素。围绕“核心价值”形成的各种观念构成了“核心价值体系”。多数学者认为,建设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目的在于增强人们对于社会主义的认同感,形成中华民族奋发向上的精神力量与团结和睦的精神纽带,加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精神支柱。
 (靳晓霞/河海大学公共管理学院副教授)
  管理学篇
  ●关于如何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的研究引起关注
  当下一些社会群体性事件的频频发生,表明我国社会治理模式,尤其是基层治理模式存在着问题。
  有些学者提出,走向现代公共治理是有效应对社会群体性事件,构建和谐社会的正确道路。在各级政府主导下,多元社会主体制度化参与公共治理过程,并在完善公共治理基础上,地方公共治理、跨区域的政府间合作治理、官民合作治理、社区公民治理等这四个方面的有效衔接与良性互动,可能是减少社会群体性事件的可行之道。
  也有学者认为,社会预警机制是防范和解决社会矛盾的基础,是社会稳定和发展的指示器。建立社会预警机制,就要求有多层次、覆盖广泛的信息网络系统,就要重点进行社会调查,研究涉及群众切身利益如国有企业改制、职工下岗分流、征地拆迁补偿、集资还款、农民负担、土地承包中的问题,并预测可能会引发的矛盾和冲突。
  ●如何准确界定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内涵问题
  今后政府工作重心将会从经济建设向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上逐渐转移。这是学者们的一种看法,也是来自管理者的看法。
  关于社会建设,有学者认为,既不适用于“小社会”的概括,也不适用“大社会”的概括,而可用“中社会”来界定其范围,即它是涵盖了经济以外的所有社会领域,包括政治、文化、科技、教育、卫生和民生等。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建设是在经济增长的基础上大力发展社会事业,改进社会治理,增加社会融合,全面提升当代和后代人的福利水平,实现社会和谐与持续发展。还有的学者认为,社会建设的核心是提供均等化的公共服务,如果能实现“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普遍公平的公共服务,就会实现社会和谐。为此,社会建设要求政府以发展社会事业和解决民生问题为重点,把所掌握的资源更多地向公共服务领域投放,而且尤其要向农村地区、欠发达地区,向弱势群体倾斜,着力解决就业、就学、就医、养老等问题。
  关于社会管理,有的学者认为,它是隶属于社会建设的概念领域。广义的社会管理既包括社会持续和公共安全的管理,也包括社会保障、社会救助、社会慈善、社会组织的管理。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协调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解决社会问题,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公正,应对社会风险,保证社会和谐等。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同是实践领域。社会建设更加系统和全面,而社会管理则渗透在这个系统工程中从规划到实施的每一个环节。
  ●学界从不同侧面讨论“网络群体事件”及其应对问题
  在网络与媒体从发展走向发达的新时期,网络群体事件(在互联网上发生的有较多网民参与和讨论的事件)逐渐增加。但是与早几年一些人将网络聚集事件视为洪水猛兽不同,学者们在研究中的心态、认识、观点、立场逐步走向平和、理性和客观。意识形态话语逐渐淡化,政治判断的倾向越来越少,而是开始与简单化的对立性批判话语与情绪保持一定的距离。一些学者认为,作为社会转型中秩序重建的产物,网络群体性事件本身并不可以简单的用“善”、“恶”来定论。网络群体性事件在对政府工作形成挑战的同时,也折射出常规民意表达渠道的阻碍和渠道拓展问题,并及时发挥了社会舆论和社会监督的重要作用。
  在这个大的网络时代背景下,对网络群体事件的分类、对实践中民间舆论群体的探讨等,也成为学者们广泛关注的目标。一些管理学学者侧重于从利益平衡角度提出对策;一些政法类学者从控制社会秩序的角度提出管理方案;一些新闻传播类学者从信息传播规律的角度提出了舆论引导的措施;而一些具有社会学和政治学背景的学者则从网络参与和网络社会建构的角度提出了公权与私权互动的观点。
  ●如何建构新农村建设参与主体合理格局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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