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事务部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2020-07-01 20:42:29 点击: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和监督学校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申诉,是指学生对学校、各职能部门及所在二级学院做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处理决定不服,向学校纪检监察室和学生事务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重新审查的意见和要求。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录取具有商学院学籍并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四条  学生坚持严肃、认真、诚实的原则提出申诉;学校坚持公开、公正、合理、合法、实事求是和有错必纠的原则处理学生的申诉。

第二章  申诉的受理

第五条  学生对学校、各二级学院作出的涉及本人权益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须在收到决定或公告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学校提出申诉。

(一)对学生本人作出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行政处分;

(二)对学生本人作出的取消入学资格,退学等处理决定;

(三)对学生本人作出取消考试资格、重修、成绩不合格等处理决定

(四)学生本人对课程考试成绩认定、评奖评优认定资格、推荐入党认定资格等决定有异议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提出申诉的其它处理决定。

申诉人因不可抗力逾期申诉,则应向学校说明理由,请求受理,由学校受理申诉的部门讨论决定是否受理。

第六条  学校受理申诉的部门是纪检监察室和学生事务部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

第七条  学生提出申诉时,应当向受理申诉的部门递交申诉申请书,并附上学校作出的处理决定(复印件)。申诉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申诉人的姓名、学号、专业、联系地址、联系电话及其它基本情况;

(二)申诉的事项、具体事实、理由及要求;

(三)提出申诉的日期。

第八条  对学生提出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书之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如下处理:

(一)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决定予以受理,并制发《受理申诉决定书》。申诉材料不齐备的,应当告知申诉人限期补正;

(二)对不符合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诉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1. 申诉针对的处理决定不是学校做出的;

2. 申诉事项已超过规定的办理时限的;

3. 申诉材料不齐备,逾期不补正的;

4. 申诉人不是当事人或法定代理人的;

5. 申诉事项与事实不符合的;

6. 其他依法不应受理的情形。

第九条  对决定予以受理的申诉,受理申诉的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五个工作日内,启动申诉的处理程序,并在自接到申诉申请书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做出对申诉的处理决定。

第三章  申诉的处理程序

第十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在决定受理申诉后,应当成立专门的申诉处理领导小组,负责处理该申诉,并提出具体处理意见。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对涉及学生申诉的事项,有权进行查询和调查。调查人员对涉及当事人隐私负有保密义务。

第十一条  处理申诉过程中,需要检验、鉴定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征得当事人的同意后,委托符合条件的检验或鉴定机构进行检验、鉴定。检验、鉴定的费用由申诉人预付,处理终结后,若维持原处理决定,费用由申诉人承担;若变更原处理决定,费用由学校承担。

第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一般由五至七人组成,组成人数必须是单数。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与申诉事项有关的分管校领导、纪委监察领导、职能部门负责人和教师、学生代表组成。

第十三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申诉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

(一)是参与原处理行为的经办人员;

(二)是事件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与当事人有其他利害关系的人员;

(三)可能影响申诉处理结果公正的人员。

委员是否回避,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主任决定。在是否回避的决定作出之前,被申请回避的委员应当暂停申诉处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处理申诉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申诉人提出要求或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应当对相关当事人调查情况、听取意见。

调查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可以采用听证的方式。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采取听证会方式进行调查的,应按照第四章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有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申诉处理决定由出席会议委员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有效。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不得委托代理。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事项的需要,可邀请有关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要根据实际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区别不同情况,作出下列申诉处理决定:

(一)原处理决定正确的,维持原处理决定;

(二)原处理决定依据不当或者处理明显失当的,应当作出变更原处理决定的决定或提出建议。

对变更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直接做出决定,以学校名义发布,为学校的最终决定;对变更退学处理或开除学籍处分的,对取消考试资格、重修、成绩不合格等处理决定的,学生本人对课程考试成绩认定、评奖评优认定资格、推荐入党认定资格等决定有异议的,提出建议,由校务会研究决定。

第十七条  受理申诉的部门要将《申诉处理决定书》及时送达申诉人。送达方式可采取下列任何一种:本人签收;按申请书通讯地址邮寄并在校内布告栏内公告。

第十八条  在申诉期间,原处理决定不停止执行。

第十九条  在未作出申诉处理决定前,学生可以撤回申诉。要求撤回申诉的,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受理申诉的部门在接到关于撤回申诉的申请书后,可以停止受理工作。撤回申诉者,不得再申诉。

第四章  关于听证的规定和程序

第二十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根据申诉人或其代理人请求,或认为应该实施听证程序的,对没有请求的听证,在实施前应征得申诉人或其代理人同意。

第二十一条  听证会设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委员担当。

第二十二条  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组织听证,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应当公开举行。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可以先期公布听证案由、听证时间及地点。

公开举行的听证,学校教师、管理人员和同学可以申请参加旁听。

第二十三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参加人员;

(二)决定听证的延期、中止或者终结;

(三)询问听证参加人;

(四)接收并审核有关证据;

(五)维护听证秩序,对违反听证秩序的人员进行警告,对情节严重者可以责令其退场;

(六)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对申诉的处理意见。

听证记录员具体承担听证准备和听证记录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听证主持人在听证活动中承担下列义务:

(一)将与听证有关的通知及有关材料及时送达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

(二)公正主持听证,保证当事人行使陈述权、申辩权和质证权;

(三)根据听证认定的证据,客观、公正地作出判断并写出书面报告;

(四)保守听证涉及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听证记录员应当如实制作听证笔录,并承担本条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

第二十五条  听证当事人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或者放弃听证;

(二)依法申请听证主持人、听证记录员回避;

(三)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参加听证;

(四)就听证事项进行陈述、申辩、质证和举证;

(五)审阅并核对听证笔录。

第二十六条  听证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听证会;

(二)依法举证;

(三)如实回答听证主持人的询问;

(四)遵守听证纪律。

听证当事人无正当理由不出席听证会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听证当事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视同放弃听证权利。

第二十七条  听证当事人委托他人代理参加听证的,应当向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事项及权限。

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席听证会的,可以提交有本人签名或者盖章的书面证言。

第二十八条  听证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纪律,告知听证当事人听证中的权利和义务,询问并核实听证参加人的身份,宣布听证开始;

(二)参与原处理行为的经办人员就有关事实和依据进行陈述;

(三)申诉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就事实、理由、证据或依据进行申辩,并可以出示相关证据材料;

(四)经听证主持人允许,听证参加人可以就有关证据进行质问,也可以向到场的证人发问;

(五)有关当事人作最后陈述;

(六)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在听证过程中,听证主持人可以向相关人员发问,相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

第二十九条  听证记录员应当将听证的全部活动进行笔录,并由听证主持人和听证记录员签名。听证结束后,听证笔录应交听证当事人审核无误后当场签名或者盖章。无正当理由拒绝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记入听证笔录。

第三十条  听证结束后,听证主持人应当主持制作听证报告。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举行听证:

(一)因不可抗力事由致使听证无法按期举行的;

(二)听证当事人临时申请听证主持人回避的;

(三)听证当事人申请延期,并有正当理由的;

(四)可以延期的其他情形。

延期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听证:

(一)听证主持人认为听证过程中提出的新的事实、理由、依据有待进一步调查核实或者鉴定的;

(二)其他需要中止听证的情形。

中止听证的,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应当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三条  延期、中止听证的情形消失后,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决定是否恢复听证,并书面通知听证参加人。

第三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听证:

(一)申诉人在告知后明确放弃听证权利的;

(二)申诉人撤回听证要求的;

(三)申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的;

(四)申诉人在听证过程中声明退出的;

(五)申诉人未经听证主持人允许中途退场的;

(六)申诉人违反听证纪律,情节严重,被听证主持人责令退场的;

(七)需要终止听证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由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负责解释,由学生事务部和二级学院负责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经校务会讨论通过,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军训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课教学大纲》以及国家教育部、解放军三总部关于开展学生军训工作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对学生实施军训,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内容,同时也是学生在就学期间履行兵役义务、接受国防教育的基本形式。学生参加军训的目的是提高思想政治觉悟,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增强组织纪律观念,提高综合素质,掌握基本军事知识和技能,为解放军培养后备兵员,为国家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三条  学生军训为教学环节的必修课,纳入教学计划,由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两部分组成。凡学校在校全日制学生都必须接受军训(外藉和台、港、澳学生除外)。因身体缺陷或有其特殊情况不能参加军事技能训练者,应持个人申请、医院证明,经学生事务部批准,可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军事理论教学部分不得免学。

第二章  组织领导及工作职责

第四条  成立学生军训领导小组,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党政办公室、学生事务部、团委、后勤管理处等部门的负责人组成。

学生军训领导小组工作职责:

1全面领导学生军训工作

2确定军训工作的组织实施机构,协调有关部门落实军训的各项保障工作;

3召开军训工作会议,及时研究解决军训中的有关重要问题

第五条  成立学生军训事务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事务部,办公室主任由学生事务部负责人担任。

学生军训事务办公室工作职责:

1. 拟制军训组织计划、训练计划;

2. 组建学生军训团,组织军训动员大会和军训成果汇报表演;

3. 及时传达,组织落实军训领导小组有关的指示、要求,并及时上报和通报情况;

4. 与承训部队协调,保障军训科目的顺利进行;

5. 负责处理军训中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军训期间,按部队编制成立军训团、营、连组织。团长、长、连长由承训部队派任;政委、教导员、指导员由校派任。

军训团工作职责:

1坚持严格训练、严格要求、严格管理,按照军训计划,组织实施军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