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事务部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

2020-07-01 20:40:53 点击: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激励学生全面发展,拓展学生综合素质,根据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是指针对商学院在籍在校学生个体素质发展的全面测评,其目的主要是:

1.教育和管理的目的,即为了学生的发展。学生个体不是被动的教育和管理对象,而是教育和管理发生、存在的缘由,是教育和管理如何进行的依据,是教育和管理活动的主体、内因及其直接承受者和归宿,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能对学生产生导向、激励和保证作用;

2.诊断和预警目的。为学生个体素质健康而全面的发展提供评价参照系,便于学生自我管理和自我教育,有利于学生自主地安排学习、生活和工作;

3.评优及就业推荐目的。为学生个体自由全面的发展或个性化发展提供一个竞争平台,学生个体以自己的实际表现参与评优及就业推荐的竞争。

第三条  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应当坚持的原则:

1.方向性原则。测评必须有利于学校学生教育管理目标和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必须引导学生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突出素质教育和学生创新能力、实践能力的培养;

2.科学性与可操作性原则。科学、系统、规范地反映学生真实情况,尽可能避免主观因素的影响;测评的各种措施应当切实可行;

3.公平性、公开性原则。坚持自我测评、群众测评和各级组织测评相结合的原则,测评人员、测评过程、测评结果公平、公开。

 

第二章  操作规程            

第四条  商学院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的指标体系,包括德育素质、智育素质、体育素质、能力素质和美育素质五项,其权重依次为0.2:0.4:0.1:0.2:0.1(见下表):

 

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

内  容

权 重

德育素质

0.2

智育素质

0.4

体育素质

0.1

能力素质

0.2

美育素质

0.1

 

 

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得分计算公式为:总分=(德育素质分×0.2)+(智育素质分×0.4)+(体育素质分×0.1)+(能力素质分×0.2)+(美育素质分×0.1)。

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采取定性与定量评分法,用百分制记载成绩。

第五条  分项测评及评分规定

一、德育素质分

(一)测评内容:

1. 政治表现: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党的领导,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能够正确理解并积极宣传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关心时事政治,认真学习政治理论,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和各项政治活动。

2. 遵纪守法:法纪观念强,自觉维护和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自觉履行法律义务,严格遵守学校各项纪律和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3. 社会公德:养成良好的道德品质和文明行为习惯,遵守社会公德。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乐于助人,尊敬师长,团结同学,礼貌待人,尊重他人劳动,爱护公共财物,维护公共秩序,积极参加集体活动,积极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抵制不良社会风气。

4. 劳动表现:热爱劳动,劳动观念强,积极参加校内外的生产劳动和公益劳动,按时参加劳动课,劳动态度端正;并能自觉搞好校园环境和教室卫生,创造文明生活。

5. 个人品质:具备良好的个性及优良品质;具备较强的心理调试能力,能坚强地面对学习和生活中的困难和挫折并能很好地给予解决。

6. 人际关系:能与同学进行积极的沟通和交流,友好相处;在与同学的交往中尊重他人、帮助他人,深得同学们的喜爱;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二)加分标准

 1. 德育素质分的加分指对考评年度内发展的优秀行为进行加分。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计30分,省(厅)级计20分,大学联盟、师大、市(县)级计15分,学校(街道、社区)级计10分,学院级计5分。

2. 以上加分可累计。

(三)扣分标准

德育素质分的扣分指对考评年度内发生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扣分。

1.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及行为,煽动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参加非法组织(非法活动)或其它违法违纪行为在同学中造成恶劣影响者,德育素质测评以零分计。
   2. 违反校纪校规,受记过以上处分(含记过处分)者扣40分,受记过以下处分(警告、严重警告)者扣30分,受校级通报批评者扣20分,受院级处分者扣10分。

3. 违反学校有关规定但又未达到通报批评者,各学院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扣分标准每次扣1-5分;其中必须严格规定宿舍卫生检查不合格、晚归、使用违章电器等相关违纪情况,要求学生进行整改并扣5分/次。

4. 中共党员、班(团)学生干部,校团委、学院团总支、学生会干部及在校院学生工作部门管理和指导的其它学生组织内任职的学生干部,对突发事件或恶性违法违纪案件不及时汇报,不及时处理、不制止或不抢救,工作严重失职者扣15分;

5. 可累计扣分,扣分结果为负分者以零分记。

(四)德育素质分在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分中的折算公式:德育素质分×0.2

(五)凡德育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低于60分),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奖项的评定

二、智育素质分

(一)智育素质分以学业成绩分为准。

(二)学业成绩分计算方法:以教务系统中学生个人考评学年所有课程加权平均分计算。

(三)智育素质分在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中的折算公式:智育素质分×0.4。

(四)凡智育素质测评不合格者(低于60分),当年不得参加任何奖项的评定

三、体育素质分

(一)体育素质包括体育基础和体育运动能力。

(二)体育基础评分标准:

1. 两个学期的体育成绩都及格者计30分;若有一个学期的体育成绩不及格者计20分;若两个学期的体育成绩都不及格者计10分。

2. 根据《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要求进行体育测试,测试成绩不达标者以零分计,达标者计10分。测试成绩为良好者计15分;测试成绩为优秀者计20分。

3. 学生素质与能力学分中涉及到相关体育类学分完成者计30分,未完成者以零分计。

(三)体育运动能力加分标准:

1. 凡积极参加院级组织的体育竞赛,未获奖者加2分,获单项或集体项目四至六名者(包括鼓励奖、优秀奖)加3分,前三名者加5分;

2. 凡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体育竞赛,未获奖者加3分,获单项或集体项目四至六名者(包括鼓励奖、优秀奖)加5分,前三名者加10分;

3. 凡参加校级以上(不含校级)官方组织的各类体育竞赛,未获奖者加8分,获省级单项或集体项目四至六名者(包括鼓励奖、优秀奖)加10分,前三名者加15分;获国家级表彰的加30分。

4. 在各类体育竞赛中,符合第1项到第3项的学生,竞赛成绩破记录者,再累计加分,累计加分标准为破学校记录者加10分;破省级记录者加15分;破国家级记录者加20分。

5. 在体育竞赛中作为赛事工作人员并全程参与者,每次加5分。

6. 以上加分可累计。

7. 体育专业学生本项加分标准由本学院根据具体实际情况进行界定。

8. 取得国家二级运动员资格证书的学生,另外有1-2项体育特长的加30分。

(四)体育素质分计算方法:

体育素质分=体育基础分 + 体育运动能力分。

(五)体育素质分在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中的折算公式:体育素质分×0.1。

四、能力素质分

能力素质考评是对学生在专业技能、社会工作、学术科技和创新创业等方面的评价。由能力素质基本分和能力素质加分构成。

(一)各二级学院根据学校制定的《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素质与能力学分实施指导性意见》和本单位制定的《素质与能力学分管理实施细则》,按照学生当年所获得的能力学分进行评定。

(二)能力素质基本分:学生完成考评学年所规定的素质与能力学分相关课程计基础分60分。

(三)能力素质加分项及加分条款、分值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二级学院认定后,可酌情加分:

1. 专业技能。获得国家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或其授权、派出机构颁发的等级考试证书、职业技能证书等。

2. 社会工作。在学校、学院(部)、年级、班级等担任工作职务,产生一定工作效果的。其中,在学校相关职能部门担任工作职务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根据其具体表现给予5-10分,该项分值直接计入学生能力素质评分中。

3. 学术科技。代表学校参加各级学科竞赛获奖的;署名学校,获得国家发明专利、本专业学术论文公开发表、在报刊(具有国家正式刊号)上发表理论文章、参加科学研究项目课题的。

4. 创新创业。开展创新创业活动,如创业计划比赛、创新训练、创业实践比赛,产生一定社会效果的。加分标准为: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计30分,省(厅)级计20分,大学联盟、师大、市(县)级计15分,学校(街道、社区)级计10分,学院级计5分。

5. 二级学院认为可加分的其他情况。

(四)能力素质分计算方法:能力素质分=能力素质基本分+能力素质加分。

(五)能力素质分在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中的折算公式为:能力素质分×0.2。

五、美育素质分

美育素质考评是对学生在自然、社会、艺术、家庭、校园美育等方面的评价。由美育素质基本分和美育素质加分构成。

(一)美育素质基本分:学生完成考评学年所规定的素质与能力学分相关课程(涉及到外出游学、参加艺术类社团并参与活动、艺术学院学生参与对其他学院学生美育培训、美育教育等项目)计基础分60分。

(二)美育素质加分项及加分条款、分值由各二级学院自行制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二级学院认定后,可酌情加分:

1.社会美育:得到相关政府部门“见义勇为”表彰计20分,因帮助他人,获得其他企业、个人书信表扬、锦旗表扬的学生计10分。

2.艺术类竞赛。代表学院、学校在各级文化、艺术演出、展览、竞赛中获奖的。加分标准为:国家级以上(含国家级)计30分,省(厅)级计20分,大学联盟、师大、市(县)级计15分,学校(街道、社区)级计10分,学院级计5分。学校选派队员因参加各级艺术类竞赛获奖已享受课程奖励性加分的,同一竞赛不再加分。

3.家庭美育:完成学校或者学院(2次/学年)安排的针对家庭教育的相关活动并提供家长评价和相关照片计10分。

4.校园美育:本学年内宿舍卫生检查没有不合格、没有使用过违章电器的加10分。

(三)美育素质分计算方法:美育素质分=美育素质基本分+美育素质加分。

(四)美育素质分在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中的折算公式为:美育素质分×0.1。

 

第三章  结果使用

第六条  奖项

为鼓励学生德、智、体、能、美全面发展,以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成绩为依据,对成绩优秀者给予表彰奖励。奖项为:

1.单项奖。包括德育单项奖、智育单项奖、体育单项奖、能力单项奖、美育单项奖共五种。

2.三好学生。

3.优秀学生干部(评选对象为二级学院团总支副书记、正副部长,校、二级学院学生会委员,学生党支部、团支部、班委会主要干部,校刊编辑部聘用的学生记者)。

4.三好学生标兵

第七条  评奖条件、程序及奖励办法见《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第八条  凡本学年度违反校规校纪,受警告以上(含警告)处分者,自动丧失参加任何奖项评选的资格。

第九条  学生每年的综合测评成绩作为当年学生参加学校评选各类优秀的唯一依据。学生综合测评总评的结果为学生毕业的依据,即:优秀、良好、中等、合格和不合格。综合测评总评的计算方法:以学生在校测评次数的总分除于测评次数得到的平均分,即得总评结果。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合格:60—69分;不合格:60分以下。

 

第四章  考核的组织与管理

第十条  考评以一学年为期,安排在每学年九月进行。

第十一条  各班必须按本规定对学生的情况作详实纪录,建立班级学生档案。测评时由辅导员、班委会、团支委会一道对学生档案逐一核实,审核无误后报二级学院审批,评出每个学生的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成绩,张榜公示,查缺补漏,为期一周。在此基础上,由二级学院根据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成绩评定出每班德育单项奖、智育单项奖、体育单项奖、能力单项奖、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三好学生标兵获得者,并张榜公示一周,供学生评议监督。之后,各学院将各种评奖情况报学生事务部审核,并张榜公示一周,接受监督和投诉。评选结果计入毕业生毕业档案。

第十二条  在二级学院和学生事务部公布初评结果的一周内,如学生有异议,可直接到所在学院申请复议一次,学院在三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如学生对他人的测评成绩及评比结果提出质疑或举报,照此办法办理。在复议结束无异议后,由二级学院将测评结果报学校讨论通过,正式公布、表彰。

各学院须严格纪律,维护测评结果的权威性和严肃性。测评结果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须召开评委会会议进行复议。

第十三条  学生个体素质发展水平综合测评成绩及奖惩情况装入学生个人档案。综合测评成绩是学生毕业就业推荐的最主要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的学科考试成绩,由教学科研事务部提供并认定,体育达标成绩由公体教研室提供;凡获得各级各类表彰和奖励者,以有关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奖状等为准。各单位提供的材料必须真实准确,并于每年测评前提供。

凡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除给予批评教育外,将取消其参与此次综合素质测评有关的各项评奖评优资格。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具有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籍的普通全日制学生。

第十六条  本办法若出现争议事项,在执行中以书面补充规定的形式加以解决。

第十七条  各学院可在不违背本办法精神的前提下,结合本学院的实际情况和学科特点,制定执行细则,并报学生事务部备案。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事务部负责解释,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奖励条例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引导,促进学生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在校期间刻苦学习、奋发向上、争先创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院学生管理规定》(2016年修订)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录取具有商学院学籍并在学校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本科生。

第三条  学校对各项奖励的评审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格执行评选条件和程序,择优评选,宁缺毋滥。

第四条  学生各项奖励每学年度评选一次,于每年9月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于每年3月进行)。

第五条  学校对获奖的集体和个人以实行精神奖励为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