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城市学院(云南师范大学商学院)-学生事务部

资助中心工作流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2019-06-14 17:07:06 点击: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程序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必须坚持本人申请、班级民主推荐、二级学院审查公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审核建档、学校批准的程序。
(一)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全面部署每个学年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学校在向新生寄送录取通知书时,同时寄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在每学年结束之前,应向在校学生发送《家庭经济困难证明》。需要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的新生及在校学生要如实填写《家庭经济困难证明》,并持该表到家庭所在地乡、镇或街道民政部门加盖公章,以证明其家庭经济状况。
(二)每学年开学时,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布置启动全校认定工作。各二级学院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接收学生所提交的个人书面申请及相应证明材料,收集并初审《家庭经济困难证明》,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
另,边远经济较落后的农村地区少数民族学生,本人虽未主动申请但家庭确实困难,且有相关证明情况属实的学生,各二级学院也有义务为其进行认定、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
(三)各班级认定评议小组根据学生提交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以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为依据,结合学生日常消费行为及影响其家庭经济状况的有关情况等,认真进行评议,确定各班各档次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格,如实填写评议意见,报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进行审核。
认定评议小组进行民主评议时应着重考虑将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农村低保家庭学生、农村特困救助供养学生、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孤残学生、烈士子女或优抚对象子女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学生列入特殊困难档次。
农村建档立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需出具由当地县、市、区扶贫部门出具的家庭困难证明;农村低保、城镇低保家庭学生需出具低保证;特困救助供养学生需出具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孤儿需出具孤儿证;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残疾需出具残疾证;主要家庭成员或学生本人患重大疾病的需出具县级以上的医疗单位疾病证明;烈士子女需出具烈士证明书。以上材料均需提供原件,经审核确认后提交复印件。
(四)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要认真审核认定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如有异议,应在征得认定评议小组意见后予以更正。
(五)各二级学院资助工作组审核通过后,要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名单及档次,以适当方式、在适当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本学院认定工作组提出质疑。认定工作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对学院工作组的答复仍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生资助管理中心提请复议。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应在接到复议提请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应做出调整。
(六)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汇总各学院审核通过的《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申请表》和《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报学校学生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并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信息档案。
(七)成立学校、二级学院、班级三级调查工作网络,定期或不定期对已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学生进行调查。被列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档案的同学必须接受同学和教师的监督。
 
国家奖学金、省政府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事务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批准后,分配到各二级学院。
(二)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学生可在每年9月根据学校通知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奖学金或省政府奖学金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学习成绩、曾获得奖励的情况、申请的理由等。
(三)各二级学院按照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评选要求对申请国家奖学金和省政府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所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事务部。
(四)学生事务部审核后,将二级学院建议名单上报学校,采用答辩和评委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在限额内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提交校务会审议,结果面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云南省教育厅。
 
 
国家励志奖学金、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事务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批准后,分配到二级学院。
(二)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或省政府励志奖学金。学生可在每年9月根据学校通知向所属二级学院递交国家励志奖学金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学习成绩、曾获得奖励的情况、申请的理由等。
(三)各二级学院按照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评选办法的要求对申请国家励志奖学金和省政府励志奖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后在全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事务部。
(四)学生事务部审核后,将二级学院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在限额内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提交校务会审议,结果面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云南省教育厅。
 
国家助学金的申请与评审程序
(一)学生事务部根据有关文件精神和云南省教育厅下达的国家助学金名额,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提出建议分配名额报学校批准后,分配到二级学院。
(二)符合基本申请条件的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金。学生可在每年9月根据学校通知向所属二级学院奖助学金评审小组递交国家助学金书面申请,申请书中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家庭经济情况、家庭成员情况、学习成绩、申请的理由等。
(三)各二级学院按照助学金评选办法的要求结合日常生活的调查核实,对申请国家助学金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查和初步评审,确定建议名单及资助档次后在本二级学院范围内公示5天。在广泛征求意见后,于规定时间内将建议名单和有关材料报学生事务部。
(四)学生事务部审核后,将二级学院建议名单上报学校,在限额内进行审定,确定最终推荐名单提交校务会审议,结果面向全校师生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将评审结果上报云南省教育厅。
 
申请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或助学贷款代偿的程序
(一)填写有关表格:预征工作开始后,有应征意向的我校学生登录“大学生预征网上预征报名系统”(http://zbbm.chsi.com.cn或http://zbbm.chsi.cn),填写、打印并向我校学生资助中心递交《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在校学习期间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还需提供与经办银行签订的还款计划书复印件。其中,应注明已申请国家助学贷款代偿。
(二)学校初审盖章:离校前,学校计划财务处、学生资助中心、学校主管领导等相关部门对被确定为预征对象的学生补偿学费和代偿国家助学贷款本息的条件资格、具体金额及相关信息资料进行初审,确认无误后,在《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上加盖公章。
(三)《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递交县征兵办:学生到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报名应征时将《申请表》交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审核。
(四)县征兵办审批入伍、复核材料并盖章:县(市、区)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批准后,向其发放《应征入伍通知书》。 
(五)报送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审批材料:学生及家长要及时报送学生资助中心申请审批材料,学生资助中心根据《应征入伍通知书》复印件及《高校学生应征入伍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申请表》原件等材料,负责审核并确定最终获补偿、代偿学生名单。
(六)上报云南省教育厅要求申请审批材料:学生资助中心根据云南省教育厅要求,及时上报我校当年应征入伍学生学费补偿国家助学贷款代偿相关材料。